退耕还林 谁做为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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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19:29 中评网 | |||||||||
张曙光 在西部开发中,政府明确了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发展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教育和开发人力资源。应当肯定,这一限定是正确和明智之举。 政府提出要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但是,如何做好,由谁来做,却是大有文章。
据笔者所知,某省计划退耕还林140万亩,结果上报160万亩,实际退耕还不到100万亩。有的只是在从未耕种过的山坡上种了些树,耕地照样在种,但是却上报完成了退耕还林的任务。这样一来,基层官员因“超额”完成退耕还林任务“有功”受到嘉奖,农民因“退耕”(实际是续耕)而双丰收:既拿补贴,又继续种庄稼。结果是皆大欢喜,唯有国家受损,社会受害。 其实,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观察,这样的现象很好解释。不论是基层官员,还是农民,其行为都是理性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在行政等级和行政层次的架构内,上下级之间存在着普遍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政监督从来就不会完全有效,更何况当前的中国,法治不健全,政纪松弛,腐败盛行,政府又干了很多不该干和干不了的事情。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基层官员与农民合谋欺骗上级,屡见不鲜,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朱总理被县粮食部门欺骗的事情尽人皆知。要知道,基层官员欺瞒上级官员,种种损招都会拿出来。大家都看过电视剧《村长李四平》,居然把全村老百姓弄上山,披着化肥袋装羊,可谓机关算尽,无奇不有。 在退耕还林这样的事情上,既然政府行为和政府操作的效果如此之差,为什么不转换一个思路,由民间操作,变政府行为为商业行为呢?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比皆是,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加以实施。 比如,由民间成立一中介组织,就象很多发展中国家从事小额贷款的非盈利机构。政府通过拍卖特许权或财政贴息贷款方式,把用于退耕还林的粮食贷放给这样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与农民签订退耕还林的商业合约进行实施。这样,就建立了与前述行政操作完全不同的制度框架。农民面对的是商业机构,不是基层官员,商业信誉会对其形成约束,不会再去欺骗对方,否则,就会受到违约制裁,受到乡土社会的舆论谴责和道德制约。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也易于进行和较有保障。对于守法经营和和确有成绩的,政府可以免其利息甚至可以少回收或不回收本金,以资鼓励。对于违法经营和不退耕还林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而给予以制裁。这样,退耕还林的一整套商业经营模式就会形成。政府从退耕还林中会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中介组织也会在经营中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农村中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和重要的经济力量,农村的市场制度也就会建立和发展起来,农民也会在经营林木中与中介组织建立起全新的关系,新的观念也会在农村树立起来,政府改革和政府行为也会规范化。与此同时,依托于中介组织,可以进一步建立和发展活林木市场,使得林业的经营真正走上市场化的道路。 当然,在退耕还林中,变政府行为为市场行为,改官员操作为民间操作,只要各级官员不借此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并进而严肃法纪,保护产权,保护正当经营,是有把握成功的。这样,不仅会推动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环境和西部开发,而且会对中国市场制度的建设作出巨大贡献。 申而论之,目前,在发达国家,公共产品私人提供已属平常,私人管理的监狱、公园等并非奇闻,而且比政府经营管理得更好和更有效率。我们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但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总该加快进行。在这个领域内,政府经营是没有效率的,必然造成垄断、寻租和腐败。于此,我们的教训实在太多了,退耕还林的过程再次证明了这一点。是该下决心,真刀实枪地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2000/6/20,于北京三里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