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 犁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上海免税店国人不让进”的新闻,在网上引起了讨论,有人甚至把这一事件提高到民族主义的高度。那么,这一消息是否属实?日前,上海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总经理滕锐向记者作了澄清:上海免税店并不是不允许国人进入,只是国人不能够在其中购物。
为什么国人不能在免税店购物,而外国公民则可以?为什么许多人对这一现象不理解?原因就在于人们对税收制度和免税店所蕴含的法律原理不甚了了。这一法律原理很简单,即: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公民为什么要履行纳税的法定义务?是因为要得到国家的公共福利,购买国家的公共服务,从而获得享受自己的权利。单个的公民势单力薄,无力修建教育文化、交通设施,无力保卫边疆,无力治理环境污染,无力解决整个社会的贫富对立和愚昧无知问题,等等。但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民的生存、幸福、安全等权利就无法实现。为了克服单个公民势单力薄的局限性,人们就委托国家(政府、军队、警察、司法机关等)来解决单个公民所无力解决的社会问题。所以,17世纪德国的学者柯劳克说:“租税如果不是出于公共福利者,则不得征收。征税必须以公共需要为理由。”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卢梭说,税收是人民为了欲求财产安全或欲求财产而享乐,乃分割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供给国家之用。19世纪法国的学者蒲鲁东也说,税收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交换,即国家以一定的成本产生勤劳,卖于人民,故人民应以交税来偿付国家勤劳的代价。“税收”可以一言蔽之谓:公民纳税是为了享受国家提供的权利。
为什么当前大多数国家都有免税店?再具体一点地说,为什么外国公民可以到免税店购物,享受免税权?这是因为,就总体而言,外国公民无法享受到异国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福利,他们仅仅是路过此地而非居住此地,既然享受不到异国政府所提供的一些公共福利(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就毋需履行为购买国家公共服务而引发的纳税义务,无权利则无义务。
因此,我们要纠正一些人在这一问题上的两种片面认识:第一,把纳税不视为公民不可抗拒、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视为一种道德是否高尚的标志。不少地方张贴“向共和国的纳税人致敬”、“纳税光荣”之类的标语,就是这种错误认识的一种表现,它似乎把纳税理解为纳税人无私奉献的道德义举。今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刊发的“提高市场经济驾驭能力———看浙江各级政府如何调控经济工作”一文提到:“说起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浙江地方领导流行这样一段话:‘你申请,我登记;你发展,我高兴;你交税,我鼓励;你倒闭,我同情。’”把公民必须履行纳税义务,错误地说成是政府“鼓励”的事情。第二,割裂公民纳税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等价交换关系,把公民纳税理解为无代价的、单方面付出的税收义务观。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就有义务告知纳税人,钱是怎么用的,给公民提供了哪些公共服务。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要审查政府的财政预决算、政府为什么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的原因。
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免税店就是这一道理的物化形式。国人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所以就不能到免税店享受购物免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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