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牛
不久前,北京一周姓顾客穿着拖鞋来到罗杰斯中关村店准备用餐,被服务员劝阻,建议他换了拖鞋后再来用餐。该顾客以“顾客就是上帝”为由,认为罗杰斯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罗杰斯餐厅告上了海淀区法庭。
这宗官司怎么判?当由法庭依法裁决。但不管谁输谁赢,有一点是值得赞赏的,那就是罗杰斯敢于选择顾客的观念。瞧!罗杰斯餐厅的告示说得明明白白:“衣冠不整,谢绝入内”,“为了大多数顾客的利益,餐厅有选择客人的权利”。
据悉,北京罗杰斯公司董事长曾提出顾客与经营者应该平等。他说,“顾客是上帝没有错,但当顾客有不文明行为时,他就不是我们的上帝了”。出此言者可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不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法》的规定是基于一点,即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乃是弱势群体,因而强调了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消费者又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是由一个个的消费者集合而成的。当某一个消费者有不文明的行为时,如果仍然让他当“上帝”,即“至高无上”,无疑就是迁就和纵容他的不文明行为,这对于其他的消费者来说,势必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构成某种不安全的因素。举个例子说吧,当某一顾客因贪杯而喝醉了酒,在餐厅胡言乱语,大声谩骂别的顾客,甚至摔盘子、掀餐桌,对其它客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时,你能说这位顾客还是“上帝”吗?回答是毋容置疑的。正如罗杰斯公司董事长王先生坦言说,“顾客做错事的时候,不能迁就和纵容。迁就纵容少数消费者的不文明行为,不利于真正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所谓的“顾客是上帝,顾客永远是对的”之说,是指整个消费者这个群体而言,不能简单地认为哪个顾客永远是对的。譬如说,有位顾客在超市行为不检点,干了不光彩的事,你能说他还是对的吗?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罗杰斯的“选择客人”之说是有其独到见解的。这种敢于提出“有选择客人的权利”的新观念难道不值得我们赏识和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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