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记者胡向阳
由于《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文的冲突,中国的“21金维他”市场经历了长达10年的商标权混战。生产厂家苦不堪言,他们呼吁:在中国入世之际,国内的法规条文应该彻底清理一遍了。
“21金维他”是一种主要原料由21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组成的药品。由杭州民生制药厂1982年研制成功,随后开始生产。1990年南昌桑海制药厂经江西省卫生厅批准,开始生产销售“桑海牌”21金维他。山东、云南等地3家药厂也生产该产品。
由于法规的疏漏,在市场竞争中,桑海厂与民生厂为了“21金维他”的名称与商标一直纠缠不休。
1987年,民生厂将药品通用名称“21金维他”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这样,“21金维他”便既是药品的名称,又成了一个注册商标。
1991年,民生厂指控桑海厂生产销售桑海牌“21金维他”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桑海厂则认为,“21金维他”是法定的通用名称,民生厂将其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为此两家企业打上公堂,经过两年三审,法院最后认定“21金维他”确是民生厂的注册商标,但它同时又是法定药品通用名称,桑海厂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该药属依法经营,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局面: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桑海厂似乎侵犯了民生厂的注册商标,但从《药品管理法》的角度来说,桑海厂的生产销售完全合法。于是,在此后近十年的时间里,两家药厂就各自生产销售两种商标的“21金维他”,桑海厂生产的是“桑海”牌“21金维他”,而民生厂生产的是“21金维他”牌“21金维他”。
1992年,卫生部就“21金维他”案专文批复,民生厂“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不符合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该文已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关政府部门,但是,民生厂将“21金维他”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行为,工商主管部门并未予以纠正。
“国家法律打架,我们企业遭殃。要搞清楚这个商标注册是否合法,要牵涉到好几个国家机关,我们企业也实在没有精力去这样打官司,因此我们也就没再追究民生的商标注册不合法的问题。反正只要认可我们厂是合法生产就行了。”桑海厂厂长罗国仕以为有了三级法院的判决,自己可以安安稳稳了。
但两厂“相安无事”的局面只维持到2000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文件,将“21金维他”的药品命名为“多维元素片(21)”。民生药业公司生产的“多维元素片(21)”获准可使用商品名“21金维他”,这样,民生药业公司就独家享有“21金维他”的商品名和注册商标。据此,在理论上,其他厂家生产的“21金维他”似乎均属假药。
面对突然袭击,已经投入广告费5000万元的桑海厂傻了。
江西省药品监督局于2000年10月发文,同意桑海厂“21金维他”的原包装材料延续使用至2001年3月底”,以减少企业损失。2001年3月底,桑海厂已停止了“21金维他”的生产,开始生产“桑海金维”。
但是,民生药业公司手上拿到了“尚方宝剑”后,从今年7月上旬起,以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在云南、安徽、河北、湖南、辽宁等地,通过工商部门查封桑海厂产品。7月31日,桑海厂在安徽省太和县法院提交诉状,就当地工商局查封扣留该厂产品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太和县工商局扣留封存桑海厂产品的行政行为。
2001年7月26日,桑海厂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民生药业公司的“21金维他”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于7月30日正式受理。
就在企业等待结果的时候,11月13日,桑海厂又突然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民事诉状,民生药业公司再次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桑海厂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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