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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如何建立完善微观退出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1月28日 13:09 中国企业报

  秦志辉/文

  从战略上调整我国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使某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然而由于国有资本不存在退出机制,国有资本被固化于企业,即便是企业经营不力时,国家作为股东利用退出终止合约来惩罚经营者也成为不可置信的威胁。所以建立国有企业的微观退出机制成
为当前国企业改革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国有企业微观退出机制的建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速股份制改造

  国有资产管理中由于存在着所有者缺位,出现了委托代理问题。所以要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保证代理人目标与所有者目标能够相容。可以通过给予国有资产代理者以企业股票期权,实行年薪制等方式,使代理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及长远发展紧密相连,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尽量避免国有资产在退出过程中出现严重流失。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行业的主要途径应是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民营化。而股份制是盘活国有资本、实现国有企业民营化、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主要途径,尤其适合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增量扩股或存量折股等方式将原企业转变成股份制公司形式。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参股或控股的国有资产可起到以小搏大作用,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本的灵活性。同时股份制也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有助于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之间的互相牵制,提高整体效率。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后,置换出的部分国有资产,以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形式,可用于发展公共事业、基础产业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同时还可用于解决地区发展失衡问题、贫困地区发展问题。

  强化破产机制的实施

  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退出的常见方式,也是企业新陈代谢、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破产法》颁布以来,破产得到了立法上的承认,破产的案例也逐年增加。对于国有企业破产这种退出通道,政府、银行与企业一直都持谨慎保守态度,只要是银行、财政能够承受,一般不采取破产方式,主要担心在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之前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然而随着国有企业亏损问题的加剧,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提高,银行的金融风险加大了,财政也不堪重负,国有企业的破产力度也有所加大。从1994年下半年到1998年,在政府组织的试点中已有约2336家国有企业破产。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进行、银行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国有企业以破产形式退出也将得到社会的认可。强化破产机制的实施,是推动目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的国有企业退出的重要形式,以避免国有资产进一步被侵蚀。

  通过出售兼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实现国有小企业的退出

  退出可采取整体或部分出售以及吸引非国有投资主体进行兼并等形式。鉴于目前国有小企业数量众多,非国有投资主体还不成熟,全部将其出售不太现实,因此采取股份合作制这种过渡形式,在实行资产评估基础上,将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企业职工,国家保留土地股份或少量其他股份,也是国有小企业退出的一条途径。实践中,在出售某些国有小企业时出现了缺少买主、企业难以卖掉的情况。这里面的原因很多,但从正常商品交易角度看,可以说天下没有卖不出去的商品,一种商品卖不出去不一定说明本身毫无价值,问题可能出在价格、销售条件及卖者的诚意上。从另一角度看,如果某些小企业现在不出售,考虑到国有资产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到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现在的数额了。因此小企业的出售要以市场供求规律为依据,既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更要防止定价脱离实际,曲高和寡。

  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打破目前的既得利益格局

  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税与地税分缴,地方与中央的税源分开,初步明确了财权的划分,但事权的划分则不够明确,与财权划分不配套,形成了权责不对等局面。削弱了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体制上的这一问题导致了中央与地方利益的不一致,使中央的某些政策遭到了地方政府的消极抵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国家行政命令来强迫地方政府服从中央统一指挥已不现实,改善这一状况可以通过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使各级经济主体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对等。同时要以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大型企业的竞争实力,与这些小企业进行产品与服务方面的竞争,使其不得不退出市场。但同时要考虑到这种退出会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必然要影响政策实施效果,为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好财政收入的分配与转移支付,使地方政府有动力支持大企业的进入与小企业的退出。

  逐步转变财政职能,由建设性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为国企退出解除后顾之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以建设性财政为主,大量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生产建设,以国家积累代替了个人积累;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产权主体逐步独立,政府与市场的分工比较明确,不再需要国家大包大揽,财政职能也应相应发生转变,转向公共财政,执行“守夜人”的功能,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在国有企业的退出过程中,富余人员安置、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都是很大的障碍。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财政来打开局面。国有企业的退出与财政职能转变是相辅相成的:国有企业的退出需要财政的支持;同时国有企业从大部分竞争性行业退出,将大量的国有资产变现,也可为财政更好的解决社会保障及社会救济问题提供资金条件,加速国有企业的退出。(作者系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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