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失业比作是人生道路上不期而遇的一场暴风雨,那么失业保险就像是一把可以遮风挡雨的保护伞,陪伴您共同渡过灰暗的旅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下岗、失业,这些曾经让人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现在却早已以前所未有的近距离和中国老百姓面对面地遭遇了。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社会的稳定、人们的安居乐业,这一切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目前普遍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它涵盖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多个社会经济领域,其中,社会保险主要由五个项目构成,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此可见,失业保险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形成市场化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在2000年12月26日召开的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明确将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而试点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运行,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失业保险这把失业者的“保护伞”,希望它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起步于1986年,是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当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86年至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统筹程度不高等弊端。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充分吸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对象和标准、失业保险的待遇和标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条例》的发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也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为配合《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通知,以推动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并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与此同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着手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使失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截止1999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约为980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近1870万人,增长23.6%,当年失业保险收入为110亿元,接近前两年的收入之和。在充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失业保险基金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32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两个确保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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