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吴华国 叶再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下发后,江西省迅速采取措施,截至规定的最后日期10月31日,已关闭全部矿办小井22处,关闭乡镇煤矿619处。但是,对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井“六项标准”(吊销有关证照、炸毁井筒、拆除设施、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在限期内尽可能恢复地表植被),有些地方对上级精神的贯彻存
在不少差距
“假关闭”现象
7月30日,江西省经贸委发文公布第一批小煤矿“死亡名单”,共288处。其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22处;国矿范围内有证小煤矿139处,独眼井和非法矿井97处;国矿范围外独眼井和非法矿井30处。
一个多月后,记者到部分矿区暗访,发现一矿井的副井井架已被拉倒,而井口仅用混凝土作了简单封闭,百米开外的主井井口并未关闭。本月初,记者再次来到现场,该主井仍未彻底关闭。据所在市关井现场督导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市近半数小煤矿只是切断电源、拉倒井架,人员并没有完全遣散,电力设备也没有拆除,有些已经“关闭”的矿井,几个小时就可以恢复生产。
据介绍,在江西省,许多小煤矿都存在以停代关、以封代关等假关闭现象。
缘由种种
这次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关闭整顿小煤矿是1997年以来历次治理行动中规模最大、力度最大的一次。江西省以分管副省长挂帅,煤炭重点产区的市、县、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各级政府均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督导组,为什么还是存在“假关闭”现象呢?
企业权益的合法性与政府制订的关闭政策间产生的摩擦,是“假关闭”的首要原因。
江西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省关闭整顿小煤矿百人督导组负责人贺爱民分析,1997年以来,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大量非法小煤矿已被依法清除,全省小煤矿由5000多座减少到现在的1700多座。这些矿大多投资规模较大,对当地财政和就业贡献较大,且“四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齐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今年初国务院对小煤矿制订出台了“四个一律关闭”的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大量“四证”齐全的合法小煤矿被列入“死亡名单”。江西省公布的首批228家关闭小煤矿中,就有139家属合法企业。关闭政策要求,小煤矿只要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在国有矿区范围内,不管合法与否都要关闭。而一些“四证”齐全的小煤矿则以身份合法、安全生产方面没出过大事为由,认为其生存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政府不能说关就关,并在关闭中出现“你要强关,我就硬顶”的僵持局面。“假关闭”是有些地方为避免矛盾激化不得已而为之。
补偿政策不透明、来源不明确、资金不到位,是部分小煤矿“假关闭”的另一个原因。
据了解,不少小煤矿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做大规模、整改达标,其资金来源多以借贷举债为主,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国务院明确要求:“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但是,江西省由于财力所限,至今尚未出台任何关于小煤矿关闭的经济补偿政策。省政府有关领导表示过对“四证”齐全的小煤矿要给以一定的补偿,但资金来源不确定,补偿金额更一时无法到位。
还有,关闭小煤矿,基层干部面临财政减收和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增收等多重压力,而矿主们更持观望和侥幸心理。
有的小煤矿主认为,这次关闭整顿可能也是“一阵风”,风声过后能恢复生产;而有的矿主则想在补偿问题上讨价还价,“假关闭”就成了“最好的选择”。
对策与建议
“假关闭”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政令畅通,更会埋下诸多安全隐患。据专家介绍,小煤矿长时间封闭容易造成“老窿水”压力过高,一旦穿透附近仍在开采的煤井隔煤层,“老窿水”将势不可挡,直接酿成重、特大安全事故。10月5日,萍乡市上栗县久发煤矿发生死伤7人的安全事故,祸首就是“老窿水”。
如何防范并依法坚决取缔小煤矿“假关闭”,煤炭行业的一些管理者、法律工作者谈了看法与建议。
面对证照齐全的小煤矿主提出的质疑,江西省煤炭行业办公室从事法律事务的蓝群足说,我们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证落实关闭小煤矿的工作顺利进行。他说,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就有一系列明确规定:一、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资源回收率。目前回收率规定为50%以上,而小煤矿仅在10%到15%之间,这意味着每开采一吨煤就要浪费资源八九吨。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小煤矿的开采大都属于违法开采。二、煤矿的采矿权严禁以承包、转包、租赁等方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开采,更不允许转给个人开采。对过去发生的以承包、转包、租赁等非法转让开采权的,各级国土资源和其他监督、执法部门要全面进行清理,依法予以取缔。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采矿。国矿矿区范围是国家设立的,国有煤矿享有开采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可能与国有煤矿同时享有资源开采权。同时,《煤炭法》规定,凡是进入矿区范围内作业的,都须与国有煤矿签订相关协议。部分属于关闭之列的小煤矿虽与国有煤矿签订过协议,但国务院办公厅明文规定,国有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这就意味着签订协议的客观基础发生了变化。根据《合同法》,合约应当被解除。另外,《宪法》赋予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所作出的决定、命令在法律效力上相当于行政法规。因此,关闭小煤矿本身就是依法行政。
针对小煤矿关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补偿、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长期在煤炭行业从事管理工作的景德镇煤炭行业办公室主任张焰认为,各级各地应因地制宜制订并尽快明晰经济补偿政策,积极寻找补偿资金来源。如对国有矿区范围内证照齐全的小矿井,可由政府或国有煤矿一次性出资买断其资源,也可在核定其有效资产后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并入国有大矿,或根据其投资、规模、纳税等情况直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部分乡村可视情给予财税任务减免及适当补贴。对关闭合法小矿井所形成的债务问题,可考虑出台相应的挂账停息、免息及核销呆账等政策。
针对部分基层干部存在的畏难情绪,江西省煤炭行业办公室主任包尚贤强调,各级干部要坚决执行关闭政策不动摇,利用到年底的这段时间,进一步加大对“假关闭”现象的督查、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政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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