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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律师何以会坐上被告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1月20日 07:32 中国青年报

  通讯员方萍本报记者陈强

  黄亚斌在自己最熟悉的地方找到了最陌生的感觉:这位经常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坐上了被告席,接受审判。

  10月26日,福建省福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黄亚斌的伪造证据罪
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律师黄亚斌无罪。

  律师缘何被捕

  去年10月,福安市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斌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吴培春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的辩护人。1998年7月至1999年5月,当地两座寺庙因扩建需要炸药开山,工程承包人找到附近乡镇的农民吴培春购买炸药。1999年7月,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刑事拘留了吴培春等人,并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

  福安市检察院指控黄亚斌对吴培春一案取证时涉嫌伪造证据。起诉书称,2000年10月4日,黄亚斌与当时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吴培春前往福安市万寿寺找主持陈成如取证。陈如实作证后,黄亚斌采取改变证言内容的手段,伪造了陈的证言。之后,黄亚斌在未与证人董细校、陈寿基见面的情况下,按照其伪造的陈成如的证言,又伪造了这二人的证言,并交由吴培春送给二人签名按手印。其后,黄亚斌在未对赛岐镇万禄寺主持释正信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了释的证言。今年1月22日,黄亚斌因此案被捕。

  律师作假还是证人说谎

  律师涉嫌作伪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在福建省尚属首例。8月30日,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律师黄亚斌涉嫌伪造证据一案,吸引了众多媒体、司法界人士到场旁听。

  公诉人指控黄亚斌伪造了四份证人证言,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认为吴培春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调查报告。由于黄提供的四份证人证言与四人向公安机关证实吴培春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内容不一致,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导致检察院将吴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认为黄亚斌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公诉人还向法庭提供了黄亚斌在取保候审前写下的一份“悔过书”,当时黄承认自己曾把吴培春的有罪行为主观上变更为无罪辩护。

  公诉人首先指控黄伪造了万寿寺主持陈成如的证言。公诉人举证,在调查陈成如是否看过黄亚斌做的笔录内容时,陈回答:“没有看过,没听清楚。当时吴培春说请律师帮忙,自己就在笔录上签了字。他本人对律师讲的和对公安机关讲的是一致的,不知为什么写出来却不一样。”

  黄亚斌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成如的证言是不客观的。事实上,今年7月25日,他们在对陈再次做笔录时,笔录给他看了,他本人还对证言部分提出修改并作了补充,现场有法院法官等3人可以作证。而现在,陈却说这份笔录并不真实。

  第二位证人释正信的证言也引起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辩,因为检察院指控黄亚斌没有对释正信进行调查取证,而是擅自伪造了释的证言。71岁的万禄寺主持释正信说,黄亚斌有没有对他进行调查取证已记不清楚了,似乎去过,但看了黄为自己所做的笔录时,他产生怀疑。疑点一是落款的签名,不像他本人所写;二是按指印的印泥,他没有这种颜色的印泥。为此,福安市检察院委托宁德市公安局对释正信的签字做了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签名不是释正信所写。指纹鉴定因为指尖部分残缺,缺少中心纹线及三角特征,无法比对。

  公诉人还列举了黄亚斌在未与证人董细校、陈寿基见面的情况下,又伪造了他们的证言,并交由吴培春送给二人签名并按手印。

  法院判律师无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亚斌没有对证人进行调查,即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作为从事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会造成社会的危害性,仍然主观故意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违背了证人客观如实证明的事实,已触犯法律,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黄亚斌的辩护律师认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合法权益。所以他和侦察机关取证的角度不同,表述的内容、方式也有所不同,看法也不同。黄亚斌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只能说明他判断错误,不能说他是违法行为,他并没有改变吴培春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的主体(嫌疑人)、物品(爆炸物)和行为(买卖行为)。其次,没有证据证明黄亚斌对所取的四份证言有擅自改变的行为,公诉机关所采纳的证据是一对一的证据,这种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能证实黄亚斌有罪。何况四份笔录都有证人的签字、按手印,证人应该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在采纳证言时,没有证人证明黄亚斌有采用威胁、引诱的手段来取证。第三,黄亚斌所取的四份证据材料不会导致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从黄亚斌所取的四份证言内容分析,吴培春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只是黄亚斌对法律理解得不正确,写出了观点错误的报告。黄亚斌取证确实存在错误,但这是违规并不是违法。

  针对黄亚斌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福建省律师协会在给宁德市人大的一份报告中认为,从移送给法院的材料分析,检察院起诉黄亚斌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重新鉴定或通知释正信出庭,当庭质证。

  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林开华说,黄亚斌的行为不构成伪造证据罪,因为万寿寺主持陈成如的口供不真实、不可信。黄亚斌的调查内容并没有和侦察机关的调查有重大的不一致,没有妨碍司法公正,实体上没有误导。黄亚斌错就错在用电话采录证言,但既然当事人签了字,责任理应由本人承担,律师只能算是严重违规行为,但没有触犯刑律。

  福安市法院在庭审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也就是说,只有故意“违背事实”而“改变”证言才构成犯罪。而黄亚斌提供的四份证言,客观上均得到了证人的认可,内容并未违背基本事实,故其主观上没有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故意,且其行为没有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黄亚斌只是犯有取证程序上的违规,但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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