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淳
WTO是倡导市场化导向的经济组织,WTO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它要求成员国都要作到政策法规的高度公开化,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掌握。税法是世界各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税法就成为WTO要求公开和增加透明度的首选法律。然而,我国税法体系存在:(一)税法立法档次低,法律效力不高的问题。
(二)我国单行税法条例规定大多非常概括,不得不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加以解释,形成内部通知多,理解解释随意性大,不稳定等问题。(三)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相互重叠等问题。(四)税收政策变动性大,税法之间缺乏一致性,导致税法难以掌握,缺乏透明性,这些问题与WTO的透明度要求相距甚远。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制度会受到多种冲击。具体表现为:
对税收收入的冲击
WTO的一般目标是要推进商品、资本、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进而实现全球范围的资源有效配置,增进世界的总体福利水平,而这一目标要求各贸易成员国要接受中性化原则即通过大幅度削减关税和贸易壁垒来实现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及关税减让原则。这一系列原则会对我国的税收收入带来很大的冲击,表现在:(一)迫使我国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加剧我国关税收入的减少。(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关税减让会促使我国投资的扩大和增大外国商品对我国市场的占有份额,挤压国内产品的销量,降低国内企业的税收水平。(三)为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对国内部分产业实行区别对待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国家税收的收入水平。
对涉外税收法律体系的冲击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外籍公民个人所得税制及涉外车船使用税制和涉外房地产税制,目前这些税制中规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民除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的税收优惠之外,还享有涉及内容十分广泛的税收优惠,形成了“超国民待遇”。这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同时,内外两套税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人为矛盾,使我国涉外税制无法与国际接轨,助长了不公平竞争。
对具体税种的冲击
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税种的税负结构存在很多不适合WTO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现状,具体表现在:
(一)现行增值税的范围较窄,且实行的是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及运费支出,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生产型”增值税,这和世界上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有很大差距,对我国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有很大的阻碍作用,不利于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同时出口退税制度和进口征税制度也不够完善。
(二)现行消费税是配合增值税,调节产品的盈利水平和调节产业结构的,但它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比,存在征税范围不尽合理,计征方法和征税环节不尽合理等弊端,这与国际税制难以接轨。
(三)农业税费负担过重。加入WTO后,随着国外农产品对我国农业的冲击,农民收入将会降低,所以,需要对农业税费制度加以调整。
(四)地方税税制改革滞后。
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冲击
加入WTO后,外商对我国的投资及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量将会大幅度提升,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将会由此受到诸多涉外因素的冲击和挑战:(一)反避税的难度增大。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集团公司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它们的避税方法日趋多样化,手段日趋隐蔽化、范围日趋广泛化,反避税的难度增大。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了网上交易征税管理的难度,同时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国内企业更多地走出国门,涉外税收法律及政策变化大,对国别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较多使涉外税收征管任务加大,难度加大。
(三)国际间反偷逃税的任务艰巨。
(四)对执法的规范性要求更高。
为了应对WTO对我国税制带来的冲击,我们必须按照WTO的原则要求来调整和完善税法,以适应WTO对我国税制的要求。
根据WTO的透明性要求及各国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进一步强化税收立法,提升税法的层次,完善税法体系,增大税法的透明度。
(一)制定《税收基本法》,用《税收基本法》确立适应WTO形势要求的各项税法原则。
(二)提高我国单行税法的层次,根据《税收基本法》及WTO的原则要求清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不符合WTO原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法条款,将税种法由目前“条例”、“暂行条例”等形式提升到“法”的层次,提高法律的效力,防止执法的随意性。
(三)使税法具体明晰化,杜绝内部通知及税务部门理解的随意性,防止税收的行政化,减少地方性税收规定及政策,加强税法的统一性。
(四)建立税收法律、法规的公告制度,建立税收执法的公示制度和税法宣传员、咨询员制度,及时公布税法,宣传税法,增加税法的透明度。
加入WTO后,要想提高税收收入水平,防止税收收入的减少。首先要加快“费改税”的进程,清费改税,提高税收总水平。清理整顿不合理的收费,杜绝各种“乱收费”,使税外收费回归税收。其次要及时开征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变化现状的新税种,如证券交易税、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等。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还需尽快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WTO原则清理、整顿涉外税制中的税收优惠制度,该取消的取消,建立新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防止“超国民待遇”的出现。
另外,还应该调整和完善现行流转税制及其他税种制度。比如将服务纳入增值税,使增值税向第三产业延伸;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加入WTO后对幼稚工业的保护和对优势产业的鼓励;完善出口退税和进口征税制度等。在新的经济结构和消费形势下,对一些高消费产品如保龄球设备应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市场报》(2001年11月05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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