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石军报道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本商场拥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时下,不少商家在商业广告的末尾以及店堂促销、打折海报的下方都喜欢加上这样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已成为广大商家在营销活动中最流行的用语。
然而流行归流行,不少消费者在消费中都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商家使用这句话的用意何在?作为商家究竟有没有权对活动“最终解释”?
消费者质疑
“最终解释权”
近日,一位姓朱的先生电话诉说了他被“最终解释权”糊弄的经历。前一段时间,朱先生在某商场看到“购满200元商品有大惊喜”的海报,声称只要在该商场购买价值200元以上的物品,便可凭购物发票领取一份礼物。于是朱先生按海报上的要求去办了,可当朱先生兴冲冲地持着购物发票去领礼品时,服务人员给他的“大惊喜”竟是一支价值不到2元的圆珠笔。朱先生问是怎么回事时,服务员称“大惊喜”已陆续送完,到最后也只有送圆珠笔了。朱先生当即与服务员理论,称这是欺诈行为。而服务员指着海报末尾一行“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的字说:“我都向你解释过了,没得到好的礼物是你购物时间太迟。”
面对商场如此“解释”,朱先生纳闷不已,商场的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是不是意味着商家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家住丰台区西罗园小区的梁小姐今年3月份在某商场花80元买了一双打折的皮鞋,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便掉了跟。于是她便去找商场要求退换,可商场以“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梁小姐再三交涉,最后商场也是以“最终解释权”一推了之。事后她咨询了一个律师朋友得知:无论是“打折”还是“特价”商品,只要是商家销售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要求退换。
“最终解释权”
背后有文章
其实类似朱先生和梁小姐的这种经历在消费者中并不少见。不少消费者在看到商家的广告或海报时,一般只为其中的“礼品赠送”、“抽大奖”、“大优惠大打折”等等一大堆美丽的词语兴奋,很少留意其中的“最终解释权”。而商家则利用消费者普遍存在的消费心理,大搞促销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一旦出了问题,消费者找上门时,便抬出“最终解释权”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据了解,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商家“亮”出“最终解释权”时,即使有满肚子的委屈,也没办法发泄,以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的合法权益,因此只得由商家“解释”了事。而少数消费者虽然在消费纠纷中也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觉得商家的“解释”不对劲,但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一般很少与商家真较劲。如此一来,“最终解释权”便让不少商家在营销活动中屡试不爽。
记者采访时发现,大多数“礼品赠送”、“抽大奖”等等诱人词语的背后一般都隐藏着一些附加条件,不少附加条件都是有利于商家而无利于消费者的,而这正是商家要“解释”的那一部分。
商家如何解释
“最终解释权”
商家对“最终解释权”的看法如何呢?记者随机电话采访了几家商场,得到的答案是:有的是为了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门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有的是为了避免在开展活动中发生某种意外,给消费者的一种“提前告示”;而不少商家则称是见人家这样做也跟着如法炮制,纯粹是为了“赶潮流”。
某商厦的一位部门主管说,他们在开展活动时也经常使出“最终解释权”这一“法宝”。他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不少不自觉的消费者经常节外生枝地打商家的主意,动不动就大吵大闹,惹是生非,在这种情况下就想到了“最终解释权”。但这位主管同时认为:“最终解释权”只是商家自行采取的方法,一种企业行为,至于受不受法律保护他不是很清楚。
“最终解释权”
到底属于谁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不少商家搞营销活动时都时兴“最终解释权”,但这只是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它只限经营者对其主办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而当在经营行为中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无权对谁该负责任、负什么责任进行解释,应该是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处理。个别商家在消费纠纷中做出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切解释都是无效的,根本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当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商家又抬出“解释权”做出不合理的“解释”时,应向消协等有关部门投诉。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的一位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来看,它是一个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一旦这个“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按照法律规定它是无效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合法权益受侵害程度的大小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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