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亮庆
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经济生活版以《市场寡头达成价格联盟陕西联通移动签订“自律协议”》为题,刊登了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和陕西移动通信公司达成价格协议的新闻。对于昔日为抢占市场份额常常“火并”的陕西省移动通信两大巨头此次联手合作,主管部门官员对此作出了肯定性评价。
笔者研究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价格协议”是一种典型的行业垄断行为,在欧美各国遭到政府的绝对禁止。因此,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此举严重危害了我国日臻成熟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提倡和推广将贻害无穷。
陕西联通和陕西移动通信之所以达成价格联盟,是因为双方由来已久的价格战今年进入白热化,在市场规模都不断扩大的同时,业务收入却徘徊不前,有时甚至出现负增长,企业损失巨大。这才导致两家决定携手订立“自律协议”,将手机收费定在一个双方都有利可图的相对固定值。
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但通过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立法建设,市场经济的大多数基本准则和制度已经得以确立,并散见于各个单行的部门法中。上述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和陕西移动通信公司订立价格协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说,不可谓无法可依。那么,为什么这样一场企业之间非正常的价格竞争愈演愈烈,最终竟演变成为地方经济势力的联合垄断,甚至得到了官方的默许?
陕西移动通信公司副总经理贺彬这样解释:“价格战引发的恶性竞争,造成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这位副总经理在此将“国有资产”的概念偷换成了“国有企业资产”,因为他清楚,国家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资产的保护力度是不同的。
国际法上有一个“国家豁免原则”,它指一国的国家财产或其他国家利益在与法律、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合同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财产等国家利益可以不受其制约而得到特殊的保护与豁免。我国曾有企业以财产系国家所有为由,通过援引“国家豁免原则”逃避承担对外国企业的违约、侵权责任,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一度导致外商不敢同国企做生意。后来,我国政府明确对外宣布:中国的国有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实体,对其债务自行承担责任,不适用“国家豁免”的原则。
这一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的政策转变,其实向人们(包括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的原则态度: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投资,但它参与市场竞争的所有得失,国家不为其承担责任。
因为,国有企业财产毕竟不等同于国家可以直接划拨的国库资金,国家只是希望通过国有企业的运营取得保值、增值的目的。实在经受不起市场竞争的冲击,国有企业破产也不是什么稀奇事。
由此回想起前些年“彩电峰会”时若干家国有大型企业联手订立的价格协定,在保护“国有企业资产”的同时,同样实实在在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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