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现状来看: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占百分之八十八,财产性收入占百分之六点五,经常转移收入占百分之五点五,这里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到了一九九九年,工资外收入占城镇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五。这时的财产性收入除了储蓄存款利息外,还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证券交易收入以及房地产
交易收入等。地区间收入差距十年前体现在工资性收入差距上,而如今则体现在财产性收入上。
根据全国范围的同样调查,截至一九九九年六月末,城镇百分之二十的最高收入户,拥有百分之四十八点五的全部收入;而百分之二十的最低收入户,只拥有百分之七点一的全部收入。城镇百分之二十金融资产最多的家庭,拥有百分之五十五点四的金融总量;百分之二十金融资产最少的家庭,只拥有百分之一点五的金融资产。
在农村,差距同样存在。至一九九八年末,中国农村百分之二十的高收入农户拥有总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五;而百分之十四点六人均纯收入在一千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拥有存款不足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三。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二十年来效果不明显,改进也不大。这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个缺位有关,这三个缺位就是:缺乏税率师制度,缺少纳税人的税号,缺乏纳税系统与其他金融系统的网际沟通。
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另一税收手段———征收遗产税,这在中国酝酿已久,但仍未实行,这与中国的财产制度不明确有关。在财产保障不明确的情况下,中国每年资本外逃的数额都非常巨大。中国要征收遗产税,首先需要明确财产的划分,保障财产的安全。所以,中国开征遗产税是毫无疑问的。王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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