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怀勇
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东道国对允许哪些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进行筛选,以保证只有合适的外国银行和人员进入市场,这是各国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第一道屏障。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市场都有控制,只是控制程度不同。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一些自由贸易区和避税港型金融中心控制较松,如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开曼等国家和地区。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控制较严,存在程度不一的限制性措施,如葡萄牙1975年银行法规定,禁止外资银行在葡开设分行。
对外资银行进入的资格要求和其它限制主要包括:(1)最低资本金和总资产要求。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的资本金和总资产均有明确规定,如法国政府规定外资银行在法国开业必须至少拥有资本或营运资金1500万法郎,如果资产总额超过20亿法郎,要在18个月内将资本补增到3000万法郎。(2)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包括母行以往经营纪录、业务重点、在国际银行业中的地位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如《德国银行法》规定,外国银行在德国开设分行,不仅要符合国内银行业有关开业资本和负责人资格的要求,而且其任命的2名负责人中,至少要有1名曾在德国境内的银行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其他负责人可在国外有3年以上经验,但必须有在德国从事银行业务1年以上的经验。(3)开设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如加拿大只允许外国银行以附属机构的形式进入市场。
对外资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
各国对外资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本充足性管理。大多数国家要求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但有些国家从谨慎角度出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英国要求外资银行核心资本的充足率最低达到6%,大多数情况下为8%左右,对总资本要求一般达到12-15%。
2.流动性管理。各国对外资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并不制定正式指标,如英国只抽象地要求外资银行必须具有应付挤提存款的能力;有些国家以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或流动资产与总存款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规定外资银行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其总存款的30%,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的40%必须由中长期存款和负债作保证;有些国家以外资银行负债的期限和周转速度来限制资产的期限结构,如瑞士、德国、荷兰等国;有些国家把外资银行的短期存款业务从长期银行业务中分开单独管制,如法国、意大利等国。
3.贷款集中度管理。各国通常规定对单个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一定比例。如美国规定商业银行对任何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资本的15%。德国规定任何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超过该行资本的18%,应立即向金融监管当局报告,任何一笔单一贷款最多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的7.5%。英国规定银行对单一客户发放的贷款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10%,应迅速上报监管当局备案,若超过25%,则需事先报当局批准。
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各国在实际监管中都持谨慎态度。例如,在英国,当外资银行出现一般性不审慎行为时,监管当局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加以改正;当问题比较严重时,采取诸如限制或停止其原有业务、限制或停止支付红利、禁止其资产的转让与出售等;当问题极为严重时,实施强制性接管措施,或通过与母行、母国协调开展紧急援救,或促成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兼并、收购等。只有在所有努力都无法奏效时,监管当局才对其采取退出和关闭政策。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