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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分析兼论私营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0月22日 11:23 南方日报

  汤在新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在谈到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时,首次提出研究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问题。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重大的问题。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
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江泽民同志指出,为了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在加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同时,也应将这些新生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划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这个新的论断,使一些人感到迷惑。焦点是在民有民营企业的创建者上,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主上。他们认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生产,并获得较多收入者,就是资本家,是剥削者,属于新生的资产阶级。既然这样,怎么能把他们和个体劳动者、科技管理人员等一样,看作是一个社会阶层呢?怎么能允许剥削者入党呢?在他们看来,这似乎背离了马克思主义。

  这些同志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理解江泽民同志上述论断的理论依据。《讲话》指出:“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并指出:“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里,对于阶级、阶层的划分提出了3个新观点:1.不仅要看经济地位,而且要看“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2.不仅要看财产来源,而且要看“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要看“贡献”;3.要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基础上,考察“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这些新观点,既是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划分理论的继承,又是这一理论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创新。

  阶级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多种构成因素,在构成阶级的多种因素中,经济是基础,而政治则是划分阶级的核心

  首先,应该明确,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一个社会集团,只有在经济地位、政治意识、社会地位、生活方式以及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具有相同的特点时,才形成为一个阶级。阶级是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多种构成因素的。

  其次,应该明确,在构成阶级的多种因素中,经济是基础,而政治则是划分阶级的核心。因为,分析阶级的目的就是为了分辨敌友,弄清各社会集团对革命的态度。在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目的的无产阶级革命时期,从经济地位、从对财产的占有量就可以判断一个社会集团对革命的态度,因为那时政治态度是和经济地位一致的,因而无需再把前者作为划分的标准。

  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为了发挥广大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我们采用和推行了多种所有制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涌现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民营经济形式。这些经济成分的创业者与已消灭的资产阶级相比有一个重大的差别:他们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路线,拥护这一路线的倡导者中国共产党;他们并没有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的政治态度。至少就这个构成阶级的重要因素来看,他们不属于资产阶级。

  不仅财产的来源,而且财产的支配和使用,对于确定财产的性质都具有决定意义

  剩余劳动或者剩余产品,是一切社会据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任何时候,劳动者都要提供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即使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也不可能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收入”。所以,劳动者提供剩余劳动,并不一定就是遭受剥削。是否剥削,要看对这个剩余劳动的支配和使用。如果这个剩余劳动归自己、归社会支配和使用,就不是剥削;如果这个剩余劳动归别的社会集团占有和享用,就是剥削。所以,不仅财产的来源,而且财产的支配和使用,对于确定财产的性质来说,都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毛泽东也提出过相同的观点。1953年,他在谈到当时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时就曾指出:“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不错,工人们还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这只占全部利润中的一小部分,大约只占1/4左右,其余的3/4是为工人(福利费)为国家(所得税)及为扩大生产设备(其中一小部分是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而生产的。因此,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这里所说的是已确定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但当它的支配和使用发生变化时,当它主要为工人、为社会主义国家而生产时,它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成为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显然,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民营经济、私营经济更应这样看。这些经济成分所起的重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正如《讲话》所肯定的,这些企业的创业者和工农劳动大众一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所以,把这些经济成分等同于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把这些经济成分的创建者、所有者简单地归结为剥削者,是不符合实际的,是不恰当的。

  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社会中都一定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定具有剥削性质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们极少积蓄,私营企业的资金大多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担保下从国家银行贷款来的,也有一部分是靠民间集资来的。私营企业的扩展则逐渐来自自身的积累,即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而剩余价值则取之于:1.企业主作为经营管理者自身创造的价值;2.企业主作为所有者按资本要素分配的所得。以下就这两点分别作些说明。

  第一,关于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对价值的创造。

  传统观点否认企业主的劳动及其对价值的创造,这一方面是出于对马克思理论的误解,另一方面也表明需要发展马克思理论。所以,《讲话》再次提出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在我国私营企业中,企业主不仅是所有者,也是经营者。他们虽然不再从事体力劳动,但都肩负着经营管理的工作。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企业主从事的经营管理的劳动,同工人的体力劳动一样,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是创造高价值的劳动。因为,经营管理劳动是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在同一时间内会比简单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在价值形成上,经营管理已成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财富创造上,经营管理已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

  可以看出,作为经营管理者,企业主所占有的,不是他人劳动,而是被实现的自身的劳动;作为经营管理者,企业主所获得的,不是企业利润,而是自己的工资。在这些企业中,企业主在扣除自身的消费后,余下的劳动收入,在市场竞争的驱使下将会转化为资本,成为积累的一个来源。

  第二,关于按资本要素分配的性质。

  私营企业主,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还取得按资本要素参加分配形成的收入。传统观点认为,按资分配即按资本要素分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分配方式,只有按劳分配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因而,人们会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的这部分所得应属剥削收入。

  其实,包括按资分配在内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并不是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性质,而是决定于资源配置的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市场经济下唯一可能存在的分配方式。

  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它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是一切产品、首先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是商品。生产要素作为商品,对它们的使用必须向其所有者支付费用,其市场价格由供求双方在市场上竞争决定。这些费用构成企业的生产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会根据产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来决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以及调整所使用的各种要素的组合。生产要素就是通过企业在市场上的这种自主活动而按社会需要分配于各个部门的。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当各个生产要素作为商品在市场出售后,即提供出它们一定时间的使用价值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就应获得这些要素商品的价值,即生产要素价格———利息、地租、工资等,它们构成要素所有者的收入。

  正如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形式规定一样,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也不存在姓资姓社、剥削非剥削的问题。这里,需要区别开两个概念:分配方式和分配性质。应该看到,同一分配方式可以体现不同质的分配关系,具有不同的分配性质。例如,地租这个凭土地所有权收取租金的分配形式,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但它们反映的经济关系则完全不同。另一方面,同一性质的分配又可以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仍以地租为例,反映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这种经济关系的封建地租,就曾采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这三种不同的形式。既然某种分配方式并不必然反映某种经济关系,某种经济关系也并不必然表现为某种分配方式,那末,就应该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其中的按资本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虽然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中,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社会中,它都一定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定具有剥削性质。

  那末,按资分配的性质如何决定呢?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它的质的规定性当然也决定着包括分配在内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性质。但是,不能把所有制仅仅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所有制是一定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结合起来的联系,这里也包含前面考察过的财产的支配和使用。在公有制经济中,资本的利润虽然也是由企业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构成,但由于利润返还社会,用于社会的发展,因而这里的按资分配,或者说,对利润的占有,并不具有剥削的性质。这个结论也适用于我国的私营经济,在这些企业中,根据资本要素参加分配同样不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在这里,作为资本积累主要来源的利润,虽然也是由企业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构成,但是,它不是建立在剥削的基础上。(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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