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陈芳):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托法,第6章专章对公益信托做了特别规定。近日参加信托法实施座谈会的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开展公益信托,有利于社会捐助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捐助的作用,提高社会公益组织的影响力和社会信誉,对发展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信托法在公益信托方面给予了特别关注。所谓公益信
托,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包括:救济贫困、救济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其他社会事业等等。公益信托的设立、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可用于非公益目的。
姜力说,民政部门属于社会救助领域等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不仅应当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履行信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而且有责任、有义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信托,拓宽社会救助领域等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同时,民政部门又是基金会等公益性事业管理的机关,对这些公益性社会组织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据了解,目前以救助灾民,救贫济困,养老扶孤,助残扶弱,优待抚恤以及社会福利等等为宗旨的基金会掌握了大量社会主义公益基金。这些社会团体掌握的公益基金的数量也很可观,也是很有效的我们国家的一种投资的来源。由于我们对基金会的管理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监督机制,加之基金会缺乏具备专业知识,难以保证捐助财产的规范使用,确保捐助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将财产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去管理,不仅能有效地保证捐助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且有助于民政部门转变职能,集中精力做好社会救助领域等事业的行政指导工作,加强民政部门对公益财产使用的监督,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信托法,履行信托法赋予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姜力表示,民政部门加强对信托法的广泛宣传,引导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采取公益信托的方式,管理公益基金,将更多的社会公众资金吸纳到社会救助领域中来。民政部还将根据社会救助领域等公益事业的具体情况,细化相关公益信托管理的内容及履行好公益信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在信托基金会等公益事业管理法规时,充实公益信托的内容,注意与信托法的规定相衔接。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公益信托管理,争取使公益信托逐步成为社会救助等公益事业财产的重要管理方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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