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杜超
国庆、中秋两节将至,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发放使用的代币券如今在市场上沉渣泛起、死灰复燃。连日来,记者不断接到群众举报:郑州、周口等地的部分量贩、商场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在悄悄发售、使用面值不等的代币购物券,而为了掩人耳目,这些商家又变换手法,将代币购物券改印成“提货单”或其他样式的券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代币券改头
换面记者暗访揭“猫腻”
9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周口市八一路与交通路交叉口附近的万家福量贩,记者环顾四周没有看到代币购物券发售的任何标志,便问旁边的一名售货员:“在哪儿买购物券?”售货员用手指了指楼梯下的一间小屋,称那里有售。记者在小屋内见到一男一女,记者扮作顾客说明来意,二人显得有些紧张,男的说购物券已不让发售了,记者假称是给别人送礼用的,买的不多。女的听罢便翻翻抽屉和保险柜,拿出几张代币券。记者掏出100元买了张面额100元、票号为000284号的“万家福量贩提货单”,提货单上盖有“周口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钢印和红章,并标明“2002年1月31日前有效”字样。而此前,记者已收集到的该量贩的代币券上印的是“购物券”字样,并加盖有该公司“购物券专用章”的钢印。看来,该量贩已“改弦易辙”,变换了手法。
过了一会儿,记者在该量贩见到有一男子挑完商品后走到收银台前,递给售货员一张面额50元的购物券。售货员清点完商品后找给该男子30多元钱。其中有一张面额10元的购物券夹在其中。记者走过去询问该收银员:“购物券不是不让再发售使用了吗?”女收银员惊慌地回答:“不知道。”一位胸牌号为0129的女营业员辩解说,该量贩早就不卖购物券了,现在使用的购物券都是以前发售的。当记者又问其“提货单是不是代币券”时,这名女营业员嗫嚅半天说“不清楚”。
当日下午,记者又在中州路、七一路几家量贩、商场暗访,发现了同样的情况。
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支行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商家发售的“礼券”、“提货单”或“购物券”,均属代币票券性质,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银行法》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人民币流通秩序。他们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将做出严肃处理。人们手中“提货单”商家眼中“代币券”
昨天,郑州市人民路某家属院的一个家庭里展开了这样一场争论:退休的老太太从单位里领回50元的提货单,她说不是代币券,但是她的侄子却认为是,他比方说:如果说不是,这就像说偷书不是偷,所谓的“小蜜”不是情人一样可笑。其实,谁都明白,只要不是持有现金却能到商场里直接领取一定额度的商品,肯定是通过代币券之类购物无疑。不过,现在有些商家的手段越来越巧妙了。记者昨天在这位老太太手中看到的明明是可以到一家大商场购物的“提货单”,上面盖的却是某量贩的章,限购“可口可乐一件”,但持单人被告知,可以领取等额(50元)的任何商品,时间截止到10月31日。
记者在这家商场暗访发现,一位顾客就是用一张“限购可口可乐一件”的提货单,在昨天从某大商场提取了啤酒、火腿等商品。当时,她悄悄询问商场售货员:“听说这东西又要禁止了?”售货员告诉她:“只管用,发禁用令和通知都是给外人看的,只要别吭声就行。为啥用‘提货单’?没有面值就没有把柄嘛。”省纠风办细说端详各地情形不容乐观
昨晚,记者连夜采访了我省纠风办的宋副主任。他向记者介绍了自今年以来,我省清查、禁止代币券的情况——
截至今年7月,信阳市共查出通过商场制售代币购物券(卡)180.5万元,已使用89.88万元,销毁了未发放的代币券(卡)86.2万元,售购双方协商解决回收的4.42万元。
许昌纠风办在检查中发现,有些商场、专卖店、量贩、超市以所谓的领条、兑换卡、提货卡代替了代币券。
平顶山发现代币券现象“四多四少”:个体商场和承包租赁柜台者多,国有商场超市少;个人购买者多,单位购买者少;节日制售发放者多,平时少;不开发票入账者多,有正规手续的少。
而安阳市仅在今年春节期间,就发现发放使用代币券的单位18个,数额达2238万元,有的超市甚至代币卡编号多至1700多号。死灰复燃事出有因有关部门又出重拳
权威人士指出,发售代币券有百害而无一利,既坑了国家又害了商家。
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针对各地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发出紧急通知严加制止,一度使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之风得到有效遏制。然而,近段时间这股歪风在一些地方又死灰复燃,一些商家为招揽生意,利用代币购物券搞不正当商业竞争,一些单位趁机购买各种代币券作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拉关系的手段。
代币券缘何屡禁不绝,它主要有哪些危害?记者为此走访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指出,代币券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国税流失,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发放使用代币券后,集团购买量增大,短时间内会给商家带来可观的销售额。许多商家瞄准了其存在的巨大“商机”,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顶风违规发售代币券。此外,为逃避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这些商家变换形式,对代币券进行“伪装”,美其名曰“礼品券”、“提货单”等,继续发售使用。
今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对于违规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废止;在规定期限后,仍违规发放使用者,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据悉,为巩固治理成果,防止这一不正之风的反弹,上述三部门近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区及有关部门也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组织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顶风违纪,继续制售、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针对商场发售代币购物券现象,9月26日省纠风办、经贸、工商、国税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制售购买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的通告》,要求从严查处制售、购买、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违法违纪行为。
通告指出,各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商业营销单位和各金融机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印制、出售、发放的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一律作废,严禁使用,并将废币(卡)全部上缴所在地政府纠风办,统一销毁。对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对顶风违纪者,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并从严追究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第二货币”危害社会国家明令予以取缔
一些消费者和商家认为,以代币券(卡)消费,是一种现代化的结算方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金融界资深人士指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国家所禁止的代币券(卡)与传统的促销方式所使用的优惠券(卡)不同。当优惠券(卡)中单纯的促销作用发展到开始承担货币功能时,它就异化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代币券(卡)。目前,商场内流通的无论是券还是卡,都具有代币的功能,在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由非金融机构发放的“第二货币”的存在。●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提供:宋伟东肖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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