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其实,这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无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提出了“转定价”税收管理的概念——
本报记者 李芃
目前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37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约为25万户
,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这一似乎难以置信的事实,与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不无关系。在日前由普华永道集团主办的一次研讨会上,有关专家为我们揭开了这其中“转移价格”的秘密。
转移价格,也即“转定价”,是指同一跨国集团内的两家企业发生交易时所支付的价格。举例来说,一家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其国外的母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终产品后返销其母公司,这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格就是转移价格。在实践中,相当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把成品销售给其母公司,从而使自身的帐面表现为亏损,而其母公司则可以高价把产品销售出去,赚取丰厚的利润。
这样的描述或许仍让人一头雾水,普华永道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转移价格专家狄书哲给记者打了个比方:假设一家美国企业来华投资设厂后,以10美元的价格从其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在中国又追加投资2美元,则其成本应为12美元。但是在华子公司仅以11.5美元的价格把产品返销给其母公司,从帐面看这家美商在华投资企业就是亏损的,而其母公司很可能以14美元的价格把产品转手销售给其他消费者,这样利润就被截留在中国之外了。
对我国而言,转移价格直接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指出,实行转定价税收管理是一项行之有效的调整。据介绍,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转定价税收管理,当时的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1年我国对此正式立法,目前我国现有专职审计人员500人,兼职人员300人,每年从3万“嫌疑企业”中筛选出2500户进行审计,并有约800户结案。
有关人士解释说,实行转定价税收管理,谈不上是“监管”,实际上是税收的一种调整。据透露,有可能被选为审计对象的主要是以下四类企业:一是连续亏停企业;二是跳跃性盈利企业;三是利用法定减免期避税的企业;四是与避税港关联交易较多的企业。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转移价格问题日益受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重视,但在对转移定价税收管理对象企业的审计过程中,企业往往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是提供的信息滞后、资料不完全。有关人士在研讨会上介绍了针对转移价格税收管理的几种税收管理办法,并建议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采取预约定价这一较为可行的办法。这样企业既可避免价格转移的嫌疑,也利于国家的税收管理。自1998年以来,已有40多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签订了预约定价协议。《国际金融报》(2001年09月2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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