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林
“假日经济”的出现充分说明国内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消费潜力,每年的“十一”、“五一”、春节都会极大刺激国内的消费,众多商家在此期间尝到了不少甜头。然而有人说这种爆发式的消费行为只是治标而不治本;出行旅游、观光购物的人们也屡次饱尝人满为患之苦。于是,被遗忘许久的带有分散式休假消费的“带薪休假”制度再次浮出水面。
“带薪休假”的法律依据
“带薪休假”这个在国外极为普遍但在中国还相当陌生的名词,实际上早已进入中国法律,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
《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国家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带薪休假的制度也早已存在,工作人员有10年、20年和20年以上工龄的可分别休息7天、10天和15天。但这一政策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进行调整,并非硬性规定。
集中休假的利与弊
对于国家规定的国庆节和“五一”放长假制度,许多人分析,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来放松自己,调节身心,另一方面,有利于刺激旅游和商业消费,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但一时火爆的所谓“假日经济”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而非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济形态。这种集中式的休假消费行为同时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比如:集中假期出外旅游的“时尚”,不利于旅游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虽然商家在节日期间的销售有了很大增长,但这不过是让人们集中消费罢了,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长假期间全国数千万人同时出游,令多数景点难以招架,游程“缩水”,服务质量严重下降;令商家应接不暇,商品与促销都是千店一面,缺少个性特色;交通多头管理,秩序混乱,道路堵塞。
还不止这些,更有不良商家利用假日消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随意涨价,趁机宰客;而这些反过来影响出行者的心情,以至于许多吃过苦头的旅游者表示再也不在长假期间出远门了;而且在火热的假日之后,必然是一个相对清冷的时期,集中休假过后又使大量设施闲置浪费;人为造成的淡旺季的强烈反差,增加了企业管理的难度和管理成本,实际上是增加了巨大的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带薪休假”的现实利益
“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更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从概率上计算,在任何时间段内休假的人数基本上趋于平均,大大削减了淡旺季的过度反差,有利于企业经营,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另外,带薪休假制基本上可以保证个人自主选择休假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休假方式的过分雷同。这样既有利于第三产业各个行业的均衡发展,也有利于企业以多种形式和多个档次,充分满足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从而从更深的层次和更高的水平上扩大并满足消费需求。
总之,那种集中式的休假消费行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来加以纠正和弥补。
实行“带薪休假”好不好
关于推行“带薪休假”,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国家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中实施起来难度不大,但在企业中推行尚有不少困难,比如企业如何消化因员工休假带来的损失就是最大难题。
虽然目前一些公司已把“带薪休假”与月薪、奖金、年终分红等现金报酬一起写进劳动合同。但这些公司以外资企业为主。而中小公司尤其是私营公司很少推行“带薪休假”。“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20多天的假期。“我付全年的工资,三分之一的日子他却歇着。”曾有一位私营老板直言不讳地反对“带薪休假”。
对“带薪休假”,普通百姓也并不都很积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关于“带薪休假”的争议尚未发生,员工更在乎现金报酬。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从现状看,树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比出台有关具体方案更为迫切。
因此,“带薪休假”制度要依法实行,使它成为一项法律,而不仅仅是一项政策。“带薪休假”制度也不是包医百病的“特效药”,若要发挥作用还需大家提高对它的认识,更需要多方面的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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