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素文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应怎样开征社会保障税?我个人认为:
一是实行普遍征收,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制。由于我国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极不平衡,具体应由中央政府制订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中央与地方在社会保障税征收权的划分和社会保障责任的划分上,与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一致,坚持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在同一地区均按同税率、同一标准征收,并使各类企业职工享有平等的经济保障。
公务员的各种保险福利均由国家财政实行实收实付制,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其管理活动全部由财政负责,没有必要通过社会保障机构,应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是统一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率的运作体系。我国目前的保险项目及保险费支出管理,政出多门,体系繁杂。建议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统一管理;二是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三是由财政部门统一预算。此外,政府可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总监署,负责制定政策,监督、检查各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管理的效益和基金的走向。实现社会保险收、支、投、管的相互监督机制。
三是规范征收办法。由国家颁布统一的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办法,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样做,可以利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大量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占GDP的比例,同时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可以互相抵免,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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