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市场准入和平等待遇
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类限制性规定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这些不平等待遇是阻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我国“十五”计划纲要,“要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条例》第九条在市场准
入方面规范了前置审批事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各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2、关于人才支持
现代经济是知识经济,市场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私营个体经济要发展就必须有高素质的人才。作为政府,应当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提供人才服务,为其创造一个好的人才环境。
要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优势,解决其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到私营企业中去,带动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
3、关于融通资金
资金问题严重阻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和壮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很难获得信贷支持。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至十四条以及第二十条从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金融机构职责、设立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和融资的平等待遇等五个方面分别予以规范,力求帮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这一遏制其发展的瓶颈问题,获得资金支持,加快“二次创业”的步伐。
4、关于保护生产经营用地和拆迁补偿
这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一方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获得经营场地时,困难重重,手续繁杂,费用高昂;另一方面却在整治环境、退路进厅、让路于民的过程中由于有些单位只管拆,不管建,或拆得快,建得慢而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去了经营场所。按照现行的拆迁补偿政策,只对房屋、场地的所有者给予补偿,承租人的停业损失、装修费用甚至经营设备的损失却无法得到补偿。而大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地恰恰是通过租赁获得的,因此他们所受到的损失最为直接。当前本市个体工商户从1995年的29万户下降到现在的24万户,就与他们失去经营场所有直接的关系。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从规划用地、土地使用和拆迁补偿等方面作了规定,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条件能够得以保障。
5、关于鼓励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来我市创办企业
本市有一些来京投资多年,对本市经济作出巨大贡献的外地私营企业家,由于无法取得长期居留证件,给家庭生活、子女教育以及企业发展等方面带来了许多不便。为解决其实际困难,吸引更多的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的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责任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这是《条例》有别于其他省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已出台《条例》的特色条款,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条款。
6、关于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个帮助解决困难的渠道。
要从根本上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必须建立一种能长期有效的帮助解决困难的渠道,《条例》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指出了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通过四种渠道去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规定了在接到投诉后必须在时限内解决的义务。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