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虽不能认为是管理者收购的形式之一,但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管理者可以实现成为企业股东并管理经营企业。股份合作制这一企业形式,反映了企业制度中资合与人合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企业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国公司立法和企业立法所确认,还仅仅表现在政策试点阶段。
管理者收购过程中,如碍于客观情势,管理者不能一步实现对企业的收购,而通过股
份合作制的方式,首先达到对企业的参股并以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管理,无疑是一种值得偿试的方式。在股份合作制运行一段时期,企业的经营状况趋于良性,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员工对管理者通过股权形式实现对企业的收购有了充分认识以后,再通过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管理者收购。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结合了资合与人合的因素,因此,管理者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哪怕是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并不表明必然能成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对于一股一票的表决权有着制约作用。因此,管理者必须有良好的经营素质和可行的经营计划,方可获得企业职工的认同。
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各地的政策都规定必须经当地政府的体改委或相应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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