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记者 邓梅芳/文
随着中国加入WTO日渐临近,有专家已断言,入世首先是对政府职能的冲击,因为组成WTO的一系列规则绝大多数都与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有关。
那么,作为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是否已意识到其中蕴含的重要意义?日前,有关专
家以武汉扬子房地产实业公司为例,专门召开研讨会,讨论政府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
武汉扬子房地产实业公司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当时,何建功等六名武汉房地产管理局的退休干部向该局递交了报告,要创办一家“民间集资、民间经营的房地产公司”。他们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一切重大问题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采取按劳付酬、按股分红的分配原则。章程还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都由董事会决定。何建功等六人不再从房地局领取退休金。
在《公司法》颁布的前十年,制定出这样的章程是极为超前的。
扬子公司顺利地发展了十六年,成功地试办了中国第一家社会型住宅合作社项目,为当地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同时也成为中国合作住宅企业的一面旗帜。
2000年九月,扬子公司根据历史与现状等事实,决定将公司明确为民有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拟更名为“扬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在他们做出这个决定时,麻烦也来了。
武汉房地局认为是扬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先以党组名义否认公司的人事任免,接着成立工作组进入扬子公司,认为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集体财产。更有甚者,今年七月六日,武汉市房地局在《武汉晨报》刊登公告称:武汉扬子房地产实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将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遗失,特此声明作废。在房地局的支持下,扬子公司成立了新的领导班子,原公司领导已无法进入该公司。公司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透露,近期已连续参加了有关地方政府截夺其它非国有经营主体资产的案例,这些案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近乎无知。
据称,中国于一九九四年颁布了《公司法》,在同一时期,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也明确提出,除国有投资、独资的公司外,其它任何公司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之说。
高智晟认为,武汉房地局的行为超出了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扬子公司可以起诉其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何伟认为,政府对非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也是一种腐败,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亚于贪污、受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唐宗琨称,在类似于扬子公司的案例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经常纠缠在一起,打着维护集体财产、国有资产的名义,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最后侵犯的还是每个股东、每个职工的利益。
中国在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成立公司,往往要找一个“挂靠”单位作为其上级主管单位,在工商局注册填表时,此种企业在企业性质一栏里只有集体所有制一个选项,而“挂靠”就成为特定社会经济背景、政府和法律环境下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义平称,非国有企业摆脱这种“挂靠”是历史的必然,武汉房地局阻止不了这种发展方向,企业性质的进一步明确,将给更多的人带来利益。
据悉,中国的“苏南模式”已成为企业改制的典范,由于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苏南改制改得很顺利,而在改制之前,那里几乎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在基本上都已改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既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安排了更多的就业人员。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已习惯了干预企业的投资、贷款、担保、人事问题等等,而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政府首先应强化服务意识,同时通过制定规则的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专家称,这才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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