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采写的《首都机场挨宰记》见报后,首都机场方面十分重视,见报当天,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及其党群工作部主任、安全质量部主任即与记者进行了面谈,表示已经或将要采取多项措施缓解物价过高的问题:一是构建一个适合不同层次消费者的商业体系;二是采用租金与营业额挂钩、分层提取的招租方式,减低商户的租金额;三是准备在醒目位置更换指示牌,让消费者了解各商户的价格档次。同一天,本报文中直指的咖啡厅总经理也向记者表示,近期有调整价格的可能。这样一来,事情似乎有了“圆满”的解决。
事情真的如此简单吗?这里存在多个疑问:如果不是媒体曝光,高价可能会降吗?一盘面55元,一听红牛30元,这样的价格仅仅是偏高吗?这样离谱的高价为什么能在代表城市形象甚至是国家形象的窗口场所长期存在?
本报驻上海、广州等地的记者在同一天(8月9日)到当地机场进行了暗访。结果表明,机场物价普遍存在上述问题。
我们还注意到,不光是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这些公共场所都存在物价高或偏高的现象,而这些场所的共同特征是带有自然垄断性质,即具有一定的进入门槛,这是一个竞争无法达到充分的市场环境。应该如何看待这些“特殊场所”的物价?由此引发的话题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消费者对高物价为何投诉不多长期以来,消费者对机场、车站、码头等的高物价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虽多有抱怨,但真正付诸于消协的却不多,留下的只是无奈。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息说,这类的投诉每年仅有1—2起。花30元喝了1听红牛,消费者权益明显受到了伤害,却还是选择了沉默,其原因不外乎:一是心存疑惑,以为既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愿打愿挨,饿了也可以不吃吗!二是过客匆匆,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去深究此事,大不了吃了亏下不为例呗!也正是由于消费者这种无奈心态的存在,助长了经营者去牟取暴利的欲望。
1994年开始施行并延用至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价格的表述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等,全部条款中没有“暴利”一词,因而,对相应的处罚也没有规定。
“特殊场所”可否实行价格调控今年7月4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公布,将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减少为13种(类),其它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此举表明,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至于何为“市场调节价”,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这样解释: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按照这一说法,机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目标和策略自主定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定价、漫天要价,其条件是此种商品的供应是竞争性的。那么,机场里的商户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呢?回答是否定的。价格专家许光建教授分析说,在机场的某个区域,旅客消费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这实际上就是垄断。事实上,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都带有这样的自然垄断经营性质。根据《价格法》第18条,对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像机场、车站这些具有“窗口”作用的“特殊场所”,可否套用“必要”呢?至少,可否考虑如《价格法》第4条规定,对价格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呢?
离谱的物价是否算牟取暴利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对这个问题的分歧是最大的。专家认为,如果机场餐厅或商店的毛利率或利润率大大超过了当地同行的平均水平,那么就有暴利之嫌,就有可能是价格违法行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就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则认为,对于已经实行市场定价的商品及行业,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对其利润的高低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更直接的约束,只要其市场进入与市场销售是合法、公开与公正的。北京市物价局更明确表示,对于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物价,物价部门基本上不管。
可见,双方的分歧是根本性的。其焦点在于“对价格实行行政干预有无法律依据”。
在现行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中提到“暴利”的仅有1处,即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至于政府部门对过高物价的管理法规,目前只有1995年1月25日起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据国家计委有关人士介绍,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通货膨胀较显著,国家对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管制面也很宽。因此,该规定主要是针对不正当经营手段与超高的利润做的规定,对于何为“暴利”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及量的幅度,只是要求具体的“合理幅度”由各地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全国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地方的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的地方列出了具体的“暴利幅度”,如北京、上海、江苏等,有的地方没有列出,如昆明等,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界定“暴利”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可操作性不强。近年来,随着市场价格体系的建立,有些地方陆续废止了这方面的规定。北京市即于2000年6月1日废止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规定》。这样一来,对暴利的界定及处罚则相对处于法律真空。
可以理解的是,废止有关规定,考虑的是在该行业竞争比较充分的情况下,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鼓励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但对于竞争无法充分的“特殊场所”而言,是否还是应该有相应的规定?
对这三大问题的分析,无疑都会落脚到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缺陷”正是造成机场离谱高价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当前,全国正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机场这样一个“特殊场所”和“形象窗口”的经济秩序,是不是也应在“规范”之列呢?作者:陈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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