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WTO挑战下如何建立农地关系

2001年08月07日 14:28  中国经济时报 

  □乔新生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法律议定书起草完毕,有关中国农民与WTO的关系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千千万万分散的承包经营户,会不会在跨国公司的冲击下破产?大批的农民会不会涌向城市?中国的农业会不会率先开放?

  面对这些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农民中间进行新的土地革命,通过土地的有效归并,实现规模经营。一些学者还具体提出了“股田制”的构想,认为可以通过土地入股,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关系。但也有一些学者忧心忡忡,认为大规模的土地归并,可能会剥夺农民手中最后一部分生产资料,使他们丧失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人说,分散经营是中国农民生产力发展的成功模式,但也有人认为,分散经营恰恰阻碍了中国当代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在笔者看来,从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出发,分析中国当代的农民问题切中要害。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的构架,一切分析无疑是纸上谈兵。

  长期以来,中国的土地实行国有和集体二元所有制结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与国有土地不同的是,农村的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农民集体经营、管理的制度,农民集体组织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就使得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人拥有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更大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权利的行使要比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权利的行使容易的多,因为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土地受到非常多的限制。通俗地讲,国有土地是所有权派生出使用权,使用权是一种可以转让,可以担保的权利;而集体土地是所有权派生承包权,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承包合同,而承包合同规定集体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经营。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还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打个比方,要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产开发,只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即可;而要将集体农用土地用于房产开发,还必须首先办理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公告后方可实施。从性质上说,一旦农用地办理批转手续,原农地的受益人除了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外,实际上已经无法从这片土地的再流转中获利了。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改变土地治理上的二元化结构,实行统一的国家所有呢?如果实行土地的统一国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保证土地经营50年或70年不变,岂不是更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吗?事实上,在《物权法》的起草中,已经有学者使用了“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以区别于非农地使用权。可能有学者认为,中国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中国土地革命中赋予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如果将农地国有化,势必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然而,现实情况是,如果不理顺中国农地上的所有权关系,则会给中国的农民造成真正的伤害,而改革农地的所有权制度后,反而会使农民的权利更加清晰、丰富。

  从目前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在状态来看,所谓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村内集体所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由于我国农村的民主选举制度才刚刚开始,这些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机构还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意志,所以,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往往落不到实处。媒体近期大量披露的村支书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擅自作主卖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与其由这些组织行使农地的所有权,还不如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农地所有权,这样或许更能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

  一些学者提出了另一种改革的思路。他们认为,通过淡化集体所有制,强化承包权同样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些学者指出,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只要承包权具有绝对物权性质,能够保证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利益,完全可以实现保护农民利益的目的。这种观点的意义就在于绕开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以农地的承包权对应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当集体承包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仍应办理转用审批手续。这也就是说,土地承包权的权利行使还是会受到限制。特别是在增值较快的建设开发用地上更是如此。所以,强化土地承包权不失为解决当前中国土地生产关系矛盾的一种方式,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应该以农地国有为基础,以使用权代替现行的承包权。

  有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我们认为是不妥的。还有学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认为我国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如此具体和狭小,实际上已经私有化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不对,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现行的集体组织机构只是对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与绝对的所有权还有很大的差距。解决当前中国的“三农”问题,既可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也可充实农民的承包权。只有这样,才能应对WTO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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