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魏文彪
一位在外省司法机关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他们省公、检、法、司四家最近被召在一起开了个会,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在会上提出,司法机关要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特别是要“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司法机关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外来企业,对外来企业的处罚要宽,比如它们的车子该吊销驾驶证的就不要吊销……
这种“司法机关要重点保护外来企业”,“司法机关要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的论调,早已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许多地方传媒上,想来是认为“理所当然”,所以提出者都理直气壮的。有的地方还在外来企业门前挂上“重点保护”的牌匾。应该说,地方领导提出此种论调的初衷无可指责,是希望能搞好本地经济建设。但不知他们想到过没有,这种提法经不起推敲,提出这种口号极为不妥甚至极其危险。
总是强调要“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久而久之司法人员潜意识中便会认为保护外来企业更重要,这样就会有意无意地影响到对本地企业的保护。而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保护一切公民与单位的权益,在司法机关眼里,不应有亲与疏、重要与次要之分。
对外来企业该处罚时不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实是“不作为”,所以实行这种“畸形保护”违法。过分“宽容”还会纵容部分外来企业不遵章守法,有的甚至可能还会以此为掩护来从事扰乱市场经济程序的不法勾当。另外对本地与外来企业实行不同处罚标准也有违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如倾向于“重点保护”外来企业,那本地与外来企业发生矛盾咋办?如果认为外来企业可能会撤资,而本地企业是“煮熟的鸭子飞不了”,那还能做到一碗水端平吗?地方经济要发展,但绝不能以牺牲严格执法和法律公正为代价。牺牲了秩序与公正,最终也不可能会有真正的经济繁荣。
司法机关严肃执法能在客观上改善当地投资环境,但司法机关执法的目的绝不仅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司法机关执法是为完成法律交付的使命,是为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过分强调“重点保护外来企业”“司法机关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就缩小了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那就势必造成此范围之外领域内“法律缺失”。而法律是不能有“盲区”的。
强调司法机关为当地经济服务,如遇有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地人投资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那司法机关还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只唯法为上,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吗?!那还能顶住地方干涉坚持“独立办案”吗?!地方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等走得过近总不是好事。
检察院与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管辖范围上虽有地域界线,但它们所效忠的法律却是没有地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检察院等应超越于地方利益之上。司法机关所要保护的利益是不以其属地来划界的,唯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执法公正。司法机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通过“全国一盘棋”及严格执法、公正办案间接来实现的。直接服务于地方利益,就难免会搞地方保护主义,从而滋生司法不公。
之所以会要求司法机关直接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首先是因为有些地方行政领导全局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而法院、检察院等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是最主要原因。所以要彻底改变司法机关政府化、地方化局面,就必须从制度上使司法机关能够摆脱对地方的依赖,否则依法治国、执法公正就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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