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伟毅
8月1日起,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中,由政府部门定价的还剩下13种。政府定价的理由是,这些商品大多属自然垄断价格,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定价权仍应由政府控制。
政府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而控制定价权的本意不该有任何的疑问。然而,如果因为政府
所定价格违背了市场价格规律,则必然损害一方利益,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比如13种政府定价之一的药品价格,虽然民间甚至官方对其都颇多微词,却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改观,其虚高价格根本不能真实体现其成本和价值。
以消炎药阿莫西林为例,医院进价为4元,零售价达14元,250%的利润如果在其他行业肯定属于暴利,在医院却仍然合法———因为药价是由政府部门制订的。
由政府制订的“合法价格”是不是就一定合理,或者说就符合市场的价格规律?难说!有媒体报道,浙江省绍兴县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说:“药价一旦确定,医院当照此执行。问题是制订药价的部门根本就不了解药品的真实价格情况。”一语击中要害。这位院长用9个月的时间将本院近千种药品的价格下调20%,9个月后一结账,药品销售仍有十几个百分点的盈利。药品价格的水分可见一斑。
更让人忧虑的是,在如今政府制订的商品、服务价格中,虚高现象绝非药品一例。航空机票、汽车、电话费……而且有个尴尬的现象,已放开的价格大多不涨反跌,而政府控制的公共事业收费价格却几乎年年看涨。
有专家认为,价格失真的主因是定价部门大多仅凭厂商报价材料定价,对商品的真实价格没有科学的判断。其实,从企业的角度看,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是它作为“经济动物”的本能。既然是你政府定的价格(哪怕是虚高价格),企业自然也就顺水推舟、将高就高。像绍兴县第四人民医院那样因良心发现而主动大幅降价的例子,很难具有普遍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定价的合理性不仅仅需要定价部门的公正和良知,更需要有一套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定价机制,比如熟知各行业定价内情的专家队伍,公开、公正的听证会制度,公用事业价格构成公示制度等。要不然,老百姓不满意,定价部门还觉得冤枉。
一段时间内,政府对部分商品控制定价权是较难改变的现实。但作为市场,它会始终考验着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如果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政府定价老是通不过市场的考试,那就很有必要从机制上找原因了。因为政府定价背离市场规律,受损害的不光是消费者的利益,还有政府管理市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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