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评论:自然垄断产业不能简单拆分

2001年07月23日 11:3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王子恢

  7月21日,“中国市场经济论坛”第57次会议重点推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垄断与竞争问题研究》主持学者、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戚聿东博士发表的观点,他的观点得到了与会的许多经济学家的赞同。

  针对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分拆式改革的观点,戚聿东提出质疑,认为对于自然垄断产业,一定要慎重动用分拆措施,反垄断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弄清楚是反垄断结构还是反垄断行为,自然垄断产业的绝大部分弊端都是政企不分的结果,不要走入一拆了之的误区。

  自然垄断产业多为网络性产业,分拆的做法会导致经济效益的丧失

  戚聿东认为,电信、电力、铁路、邮政等产业,均属网络性产业,必须有一个完整统一的网络才能提供社会化的服务。在具体的产业组织上,往往要求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统一兼容性。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将不同阶段的作业交由不同企业分别去完成,但垂直一体化的产业组织往往具有更大的经济效益性。他说,既然我们能够容忍甚至鼓励产供销一体化和技工贸一体化的产业组织方式,为什么偏偏在对一体化组织要求最为天然的自然垄断产业要大动干戈,非拆不可呢?所以,他认为,相对自由竞争而言,自然垄断是这些网络性产业更富效率、资源配置更为优化的制度安排和产业组织形式。

  戚聿东的一个观点是自然垄断的形成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主要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规模经济的原理在于生产要素的不可任意分割性,它要求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必须足够大,才能有效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范围经济的原理在于成本的弱增性,它要求企业必须将密切相关的业务有效地聚合起来,进行一体化经营才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戚聿东认为自然垄断产业之所以成其为垄断,正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律共同作用且相互强化的结果。电力、铁路、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非常显著,只有保持垄断结构,才能维持良好的经济效益。他引用了产业组织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指出: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并以此来评价企业行为。如果市场上竞争者过多,不利于规模经济及其经济效益的提高,就应允许竞争者之间的兼并。在这个意义上,某行业中企业数量减少,大企业占主导地位是件好事。

  竞争是维系市场经济的基本力量,但引入和强化竞争,不一定非拆不可

  支持戚聿东论述的另一观点是拆分并不一定是引入竞争的有效模式。他认为,竞争是维系市场经济的基本力量,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但竞争有多种多样的模式,并不是所有的竞争都能导致资源有效配置。他按照战略学家迈克尔.波特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一个企业的市场行为始终面临着5种竞争力量,即新的竞争对手入侵、替代品的威胁、客户的侃价能力、供应商的侃价能力与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等。而我们目前所讨论的通过拆分引入竞争的观点却仅仅考虑了这5种竞争力量的一种,即现存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所以此主张忽视了其他竞争力量仍在起作用。

  戚聿东认为,即便是集中程度最高的独家垄断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完全垄断,也决不能把竞争力量排斥在外,因为它还面临着客户和消费者这一环节。如果垄断企业不顾客户和消费者利益而滥施垄断特权,客户和消费者可以实行推迟购买、减少购买量、改变偏好强制替代等自卫措施,这足以使垄断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此外,垄断者还面临着与供应商、替代品和潜在进入者等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创新竞争。

  戚聿东认为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并不是—一对称的关系,垄断结构可以产生竞争行为,竞争结构也可以产生垄断行为,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对自然垄断的分拆式改革是比较狭隘的做法,只是对现有企业利益的分拆,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强化竞争。他认为如果简单拆分,可能存在这样几种结果:一是分拆后的若干企业业务不同,目标市场不同,但在各自领域内仍可能是独家垄断企业。二是即使彼此业务可以交叉,可以彼此竞争,但并不一定就有效益,因为它们都缺乏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彼此很容易又通过兼并收购而又成为垄断企业。

  不能把自然垄断产业的弊端统统都归于垄断方面,绝大部分弊端都是政企不分的结果

  戚聿东认为,虽然目前人们对自然垄断产业的一系列垄断行为深恶痛绝,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自然垄断产业的一切弊端统统归结为垄断因素。从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垄断行为来看,效率低下、差别价格、价外收费、强制搭售、服务质量差等等,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政企不分的结果。如官商作风,几乎是国有企业的通病,即使是竞争性产业,这些弊端也照样存在。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恐怕还得从所有制角度去挖掘原因。对国有企业来讲,由于普遍地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管理乏力,这些都不是靠简单的分拆和强化竞争的办法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做的只能是必须深化改革,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地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失去了政府这只保护伞,垄断企业的很多垄断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强制基础。即使没有竞争的外在压力,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垄断企业也必须投入竞争的行列之中,“不用扬鞭自奋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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