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歧视”帽下外企的眼泪在飞

2001年07月18日 14:09  中国经营报 微博

  嘉宾:

  王海:王海在线(www.wanghai .com)资讯有限公司CEO自诩“刁民”,人称“打假英雄”

  范伯松: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刁民

  人家不赔钱是有道理的

   律师

  有一种吃“大户”,“捞一把”的心理

  《中国经营报》:最近,一位名叫杨建初的消费者把爱立信[微博]告上了法庭,而且据说为打官司,这位杨先生已经倾家荡产了。联想起自去年以来接二连三发生的东芝[微博]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汽车召回事件、日航事件、松下手机事件等,涉及中国消费者与国际跨国公司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现在,和跨国公司、外资企业打官司似乎成了一种潮流,媒体也推波助澜,很有点一拥而上,同仇敌忾,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味道,原本是正常的维权行为,却似乎变成了对外资企业的“围剿”。而且一旦得不到满足,就说是什么种族歧视进而煽动民族情绪,这种心态又好像是恼羞成怒。另一方面,从处理结果来看,这些跨国公司或外资企业即使部分地满足了消费者的要求,也并非是因为消费者于理于法完全有据,而是出于别的考虑。

  王海: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出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企业存在缺陷,无论是服务缺陷,还是质量缺陷,一个巴掌拍不响。消费者是一个弱者,没有事他不会主动给自己找麻烦,凡是出现消费纠纷肯定是企业有问题,本着这个原则来分析和处理问题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正像你所说,具体到某一事件,消费者是不是因为对方是外国公司便有一种不正确的心态也值得怀疑。

  另外,我觉得这些纠纷解决起来双方都觉得别扭还跟我们国家法律的现状有关系。我们国家一直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很多地方甚至包括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时候,往往考虑得更多的是保护企业的利益。因而很容易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消费者的权益。比如汽车召回制度在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经实施多年,而我们的官员却担心万一汽车厂因此而倒闭了怎么办?我想这跟我们国家的法律现状有关系,还有就像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就应该赔钱,但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就不赔钱,因为法律制度不同,所以可能会产生跨国企业对待中国消费者和对待境外的消费者的不同。造成这种不同对待的原因不是外国企业歧视中国人,或者是不拿消费者当一回事。而是中国的法律环境留给人家这样处理的空间,人家这样做是入乡随俗,是有道理的。从我们自身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看,应该积极探讨怎么完善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就揪住民族情绪不放,这是很不理智的。

  范伯松: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总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这在我们国家所有的法律中都有体现。同时我们国家还有一个规定,即对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全资企业,应该视同我们国家的一个法人,不管和用户发生任何的纠纷,都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现在社会上确实有一种现象:都懂得拿起法律这支枪,但不是拿起枪来就能保护自己,而是拿起枪来还得知道怎么使用这个枪才能保护自己,否则搞不好枪的后坐力反而会伤自己。现在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标的往往很高,尤其是牵涉到消费者权益这方面,无论是对外资企业也好,或者是对国内企业也好,总要有一个很高的赔偿,从政府到媒体到老百姓,大家都有一种错觉,即我是消费者,一旦我的权益受到侵害,我将如何如何,好像可以趁机大捞一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前两天方庄有一处电梯突然发生故障,里面有五、六个人被墩了,但什么事都没有,只有一个九岁的小女孩颈椎错位了,通过医治给治好了。但是在给小孩看病的时候,小女孩的父亲说自己也觉得颈椎不舒服,最后把电梯厂家、销售者和电梯的产权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16万元。

  我是被告人的律师,我认为原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最后请法医做鉴定,结果是:那个父亲所说的脊椎错位没有造成任何的伤残,小女孩也没有造成任何的伤残。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精神赔偿的解释,只有致残或者是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了才有精神赔偿。结果是父女俩的药费、医疗费、交通费全部由被告支付,而16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受支持。前面的费用即使不打官司被告也是准备或已经支付的,那个父亲为索要16万元精神赔偿而打了这场官司,结果各种费用加起来可能要一两万元,官司输了,钱也白花了。从这个案子来看,很多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时,有滥用的嫌疑,尤其是起诉外资公司时的很多观点和依据缺乏法律基础,很可能会造成不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倒贴了诉讼费用。

  当然,大家都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但当你要拿起法律武器时,要充分考虑它的负面影响。比如在起诉之前,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各种可能的结果进行尽可能的法律预测,不能是凭着一股热情。甚至还可能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在里面进行操作,把标的搞得都非常大,造成诉讼成本也很高。

  我不知道那位消费者起诉爱立信时有什么依据要那么多钱,也不知道在起诉之前他们是不是把法律研究透了。既然都是国内的当事人,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那么是不是外资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就应该比国内的一般企业对消费者付出更多的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最基本的,从立法和政策上都该给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现在不光是消费者有上面那种想法,我们很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的脑袋里恐怕也存在那种想法。

   刁民

  有些律师没起好作用

   律师

  别染上诉讼幼稚病

  《中国经营报》:明明知道法律没有依据,为什么消费者还要提出那么高的赔偿要求?

  王海:很多案子都是这样的,实际上我觉得这可能也有律师在里面故意挑唆的因素,因为标的越高,律师费也就越高。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件来看,不能排除这种情况。而这种情况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损害。同时我觉得用一种发展的眼光看这件事情,现在我们国家无论是对中国的企业,还是对在华的外资企业,提出的消费者维权诉讼一般赔偿标的都比较高,特别是个人赔偿,这可能也是受媒体的影响,因为媒体经常报道国外的大公司对消费者赔偿的案例,比如说一个老太太在麦当劳[微博]喝咖啡,烫伤腿了,赔偿70万美元。还有通用汽车公司质量有缺陷,赔偿49亿美元。这种报道的影响力其实是很大的。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消费者愿意提出高额的诉讼,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这种救济以及对违法或者是对加害一方惩治的力度是不够的。加入WTO以后,我们国家和发达国家应该逐渐看齐,但是不可能一下子看齐,因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从道理的角度来讲,也不能说消费者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这些年虽然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但还没有达到像发达国家那样有那么完善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在这种状况下,作为消费者,在遇到权益受损的时候,首先应该保持理智,现在社会打官司一般都请律师,但是滥竽充数者大有人在,不应该轻易相信某一个律师的煽动或者是建议,遇到情况以后应该多咨询一些律师,最好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条文,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获得到法律的赔偿,而且不损失相关的诉讼费用。

  范伯松:消费者受到伤害以后,要多少标的赔偿是他的权利,这是他的诉权,法院可以不保护,但是他可以这么做。但又有一个问题,如果过分的话,就是一种诉讼幼稚病。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完全站在是否合理、合法的角度,可能他起诉的时候他也明白,有滥用诉权之嫌。即使他交得起诉费,认可这个损失,最后还有法律的裁决。比如爱立信负责人认为那位消费者没有依据要求那么多的赔偿而拒绝赔偿,这种做法就对了,没有答应他们认为不合理的请求,一方面在跟他积极谋求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协商不了就只好通过法律途径了,这也是爱立信的一个救济手段。

   律师

  企业也有自己的权益

   刁民

  别拿民族情绪、爱国货说事

  《中国经营报》:关于制售假货等欺诈行为要双倍赔偿这一点已经深入人心,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和企业各自的权益是什么?企业的责任是不是无限的?

  范伯松:企业的权益是体现法律对它的规定,不是说出了一个小事就得到倒闭的程度。假如存在产品的欺诈问题,当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双倍赔偿;如果是普通的一些问题,适用合同法,用合同法调解。合同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企业方应该负法定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如果前提确立的话,违约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及其他一些诉讼费用时,这些损失都由违约方负担,这里面还包括人身伤害,如果到达一定的程度和后果,还要付精神赔偿。最高法院虽然出台了这么一个相对于精神赔偿的条文,还是比较笼统的。北京市高院在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个条文之前已经下发了这个文件,规定什么时候在人身伤害当中进行赔偿,也就是刚才说的伤害后果比较严重,以造成重伤为准,再有一个是致残。没有规定赔偿的底限,但有封顶,总标的不能超过北京市人均收入的五倍,按照现在来说不超过10万块钱,这是在一般的情况下。所以作为消费者在要求精神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白:你受的损失有多大?是否造成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的伤害?不然的话要鸡飞蛋打了。

  王海:企业的责任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而且企业也有自己的权利。比如企业的名誉权,消费者不能因为企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任意夸大或者编造对企业不利的言论,这也是不应当的,甚至是违法的。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在保护着企业合法权益。在此我们需要提醒消费者不要对企业有恶意的中伤或者诽谤,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作为消费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使他的权益得到保障,即能够接受好的产品,接受好的服务,这就是最好的一个结果了。对于外国厂家、商家的产品和服务,不论是来自哪个国家,我们都不应该用所谓的民族情绪来说事,或者用爱国货这种旗号来误导公众、误导消费者。同时,还需要提醒消费者,如果去放大损害,放大损失,放大的那一部分是得不到法律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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