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制造了“金融大盗”?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8:00 赢周刊 | ||||||||||
赢周刊记者 甄静慧 说国洪起是“金融大盗”,恐怕没有人会否认。初中文化的他拥有一个庞大的资本王国,在香港和内地共有51家公司,足迹遍布山东、北京、香港、河北、福建、广东、深圳、西安、上海等地,掌控资产达80亿元以上。今年3月23日,江苏省公安厅将其捉拿归案,原因是诈骗江苏南京禄口机场3亿元资金,以及在广东证券侵吞、盗用20亿元之巨。若以2002
诈骗手段乃“公开的秘密” 与周正毅等其它犯罪富豪不同的是,国洪起为人行事非常低调,虽然善于利用、动用官场的各种关系,但非到重要关头自己并不直接出面,直到案发之时,人们才惊觉,假如不东窗事发的话,此人凭借疯狂的金融犯罪和资本扩张,极有可能在几年后位列中国十大富豪之首。 按常理来说,这样的一个金融大盗,手段必然是极为高明和隐蔽的,事实上这次若不是华闻控股突然要和广发证券合作,促使广发内部进行了一次详细的业务检查,也不会揭出这样的惊天大案。然而,当金融专家详细分析和了解了国洪起的犯案手段后,却提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说法:国洪起的金融诈骗手段是十分低劣的,根本没有任何高明之处。 国洪起最根本的犯罪手段是虚假国债回购,而导致这种犯罪方法成为可能的是我国金融体制里的席位清算制度所存在的弊端。由于按照席位清算制度,证券公司跟登记公司结算的时候,并不是分别按所有的子项目结算,而是仅在某个时点上报出一个总数。每一个席位有不同的券商,不同的证券营业部和不同的账户,这些都不在监督之列,亦即不可能看到每一个营业部跟账户之间所反映的问题。 正是这种制度上的不足给营业人员以投机的机会,首先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挪用资金,甚至把根本不存在的数字上报。这些现象都成为了金融界公开的秘密,“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假国债回购”甚至被堂而皇之地当成一种投融资手段。说到底国洪起的手法也是由此脱胎而来,要说他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在于他更善于疏通有关利益部门,把个人犯罪演变成一条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的完整利益链。 “法不责众”成保护伞 “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要把这些东西查出来是很容易的,这只是很简单的一些手段,不可能瞒骗得过我国的商业稽查。”——然而,当这些东西已经演变成一种行业性灾难,更可笑的是被当成一种金融创新手段的时候,“法不责众”就成为了罪恶的最佳保护伞。 说白了,国洪起的犯罪之所以可以隐藏了那么久,并不是因为他的手段高明,而是我国金融体制缺陷掩护了他的罪行。 有关专家透露,在国洪起案发后,国家才真正对金融界的行业灾难产生重视,全国各地证券公司一轮清查下来,居然没有一家真正不曾涉及这种违规业务,而单单一项“虚假国债回购”,全国的挪用数额就达到200多亿。 一个多么惊人的数字——假如不是国洪起案发,金融界的警钟也许至今仍没有鸣响,证券公司被掏空了仍一无所觉。 广东社科院的任志宏博士沉重地指出一个令人难以面对的事实:“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别说比不上欧美国家,甚至连印度都远远比不上——这一点从印度的金融坏账率远较中国为低就可以证明。” 在欧美,国洪起不会成为“金融大盗” “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那一天起,就决定了“道德人”向“经济人”的兑变。“在中国,诚实经营遇到的阻力太大,而金融诈骗的难度又太低了。”国洪起其实不算什么,他顶多是一个引燃了体制改革导火线的诱因,在中国,不知还有着多少个大大小小的国洪起。但假如是在一个金融监管体制成熟的国家,他们一定不会成为金融大盗——这无关人性,而是制度的严密限制了这些想法和行为。除非他的手法再高明一百倍,否则在欧美国家,以国洪起这种程度的“骗子”,不可能从银行和证券公司骗走一分钱。 另外,欧美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公平待遇也是让更多企业家摒弃金融犯罪,走向资本循环的正轨的重要原因。只有当这些充满创业激情的人觉得自己与他人踏在同一起跑线上,他们才愿意安心创业,不必铤而走险地循非法途径赶上“偷步”的国企和外资。 任志宏博士分析,要减少乃至杜绝这些案子的重演,应该从政策和体制的改革入手。 一是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现有的席位的清算制可以考虑代之以帐户清算制,单一席位各个子帐户分别进行交易和清算;加强证券公司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使金融犯罪所需的“成本”和“技术含量”提高。 二是要改变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歧视:放开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融资环境,给予其与其他经济成分同等的国民待遇;把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写进宪法,减少民营企业对政策摇摆不定的不安全感,减少资本外逃,让诚实致富比违法犯罪更有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