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模遭困 广东工会称省级劳模一般不得下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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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 11:35 南方日报 | ||||||||||
作者: 田霜月 省总工会就劳模分房、就业等问题答复人大代表 劳动模范在就业、分房等一些福利保障方面能否享受一定的优待?广东省总工会日前在答复省人大代表李金华建议时明确表示,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原则上不得安
部分劳模面临多种困境 省人大代表李金华本身就是省劳动模范,虽然她在2000年当选劳模之前,住房问题就已经解决了,但她发现还有一些劳动模范没有解决这一难题。特别是1999年底房改结束之后,部分劳模没有分到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且因为收入低无法改变居住条件。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她还发现由于一些企业关停并转,劳模面临下岗或失业的困境。她由此感到目前确实有部分劳模的基本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所以建议各地政府对未能在单位分到住房或住房未能达标的劳模,能够提供解困房。同时对部分行业的劳模实行保护政策,如有的企业关停并转后优先考虑劳模的安置,加大对劳模的困难补助力度等等。 分房、就业劳模要优先 对于代表反映的有些企业劳模“住房难”的问题,省总工会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各市、县(市、区)及房管部门应该对没有购买房改房的劳动模范,给予优先购买当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解困房,也可优先安排租住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对经济和住房都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特困户的劳动模范,要求当地政府和房管部门优先安排租住廉租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则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于劳模就业,省总工会则表示,企业在改革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下岗;对已经下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要优先安排再就业;有的企业关停并转后,在涉及职工安排时,要优先安置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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