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老赖”不应搞株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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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 09:09 新京报 | |||||||||
18日下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布广东省第一号“限制高消费令”,44名赖债者包括其亲属从此被限制高档消费,如果违反,将受到法院执行庭相应的处罚。这在广东省尚属首次。 我认为禅城区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中的一些规定有“株连”无辜之嫌。从法律上来看,欠债者应当用他自己的财产独自地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因此,对“老赖”的高消费
根据相关法律,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并不必要为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这些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比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可以使用约定,像“AA”制。那么在这种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是自己挣自己花的,互不干涉。如果是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老赖”欠了钱,配偶又没有替“老赖”还债的义务,那么法院有什么理由可以限制“老赖”的配偶也不能“高消费”呀?同时,还是基于以上原因,如果“老赖”的配偶愿意独自出钱让子女读贵族学校、出国留学等,法院也是没有理由进行限制的。 所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对“老赖”进行限制高消费时,法院把其配偶、子女想当然地视为应当还债的主体而同样进行高消费限制是不妥当的。 另外,“父债子还”之说在法律上同样是要区别对待的。特别是有的成年子女成家立业后,并没有和父母一起生活,虽然他们是“老赖”的子女,如果他们在经济上和“老赖”并没有任何瓜葛,他们同样没有为“老赖”还债的义务。那么,像这样的子女如果因为父母是“老赖”就要被限制出国留学,这样的规定就是一种“株连”子女的规定,同样是不妥当的。 所以,禅城区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有可能会侵犯“老赖”的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施时,还需要谨慎对待才是。 □何向东(河南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