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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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09:44 新闻晨报 | |||||||||
新华社杭州5月11日专电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政府获悉,旨在保护女工权益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同时,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天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基数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