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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特区月薪不低于61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09日 10:56 深圳商报

  【本报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了深圳市2004年度最低工资,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65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610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2.87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为480元。2004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特区内外最低工资均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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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去年相比,今年特区内最低工资每月增加了10元,特区外最低工资每月增加了15元,是近年来涨幅比较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吴立勇介绍,这主要是由于我市去年多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好于预期及前年同期,GDP增幅较大,要让员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另外,特区内工资竞争力逐步下降,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工资水平正接近我市的水平,如上海市的最低工资为570元/月。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吴立勇强调,最低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奖金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是员工工资的最低“保障线”。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三项:一是加班加点工资;二是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他说:“目前有的企业虽然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这也是违法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比如特区内的企业今年5月1、2、3日加班,员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3.65元/小时的3倍,即10.95元/小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足,对低的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并对用人单位处以低的部分总额两倍的罚款。企业员工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拨打12333投诉。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徐恬 特约通讯员 米国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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