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一”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日工资的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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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02日 10:5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5月1日电(记者 黄庭钧)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日发布“五一”长假加班工资计算提示称: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业员工,可要求企业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说,“五一”长假,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4日至7日则是休息日。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
提示还称,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由企业安排加班的,应通过调整计件单价支付加班工资,即1日、2日、3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300%。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200%。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由企业安排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业也应按不低于平时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过,企业安排劳动者值班的,不能视为加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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