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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特别关注:百余职工除名8年竟蒙在鼓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01日 22:51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特稿 记者胡峥

  当初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响应企业的号召,200余名职工无奈待岗,自谋生路,却不料,企业暗箱操作,视他们的“觉悟”为“错误”,认定待岗期间为无故旷工,单方面将他们成批除名,又没有将相关决定同被处罚人见面。在隐瞒真相八年后的今天,职工们意外发现,在单位,他们享受不到任何的福利待遇;在社会,他们领不到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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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享受不到下岗职工的优惠条件,自己早已成了被单位除名而社会又无法接受的没有着落的“局外人”。

  “难道自己真的被这个社会所开除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余名职工中的76名,委托了律师,于2004年4月5日,将内蒙古包头市鸣华内燃机部件有限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部门,请求仲裁,希望劳动仲裁庭依法裁定该公司对他们76名职工的开除、除名行为无效,恢复他们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为他们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响应企业号召职工无奈待岗

  内蒙古包头市鸣华内燃机部件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国营包头市内燃机配件厂,属国家二级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这家厂的牌子相当响亮,很多人以能进该厂为荣。今年39岁的刘润芝就是在1981年分配到内配厂工作的。作为知识女性,在男性一统天下的厂子里,她受到了特殊的关照,在厂技术科绘图室工作。

  应记者之约,4月21日上午,记者同刘润芝见了面。坐在记者面前的她虽然面临诸多困惑,但记者发现,她依然充满乐观保持着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刘润芝向记者回忆道,工厂是在1996年开始走下坡路的,那个时候由于厂里的经济效益每况愈下,连发工资都无法正常,有时候两个月才发一次工资,有时候一个月才一百来块钱。当时,工厂在包头市东河区,刘的家在青山区,每天必须乘公交车上下班,刨去公交车费和午餐费,一个月下来工资收入几乎为零。

  那段时间,刘由于长年绘图,视力受到影响,得了一种叫间歇性失明的眼睛毛病,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之下,刘向组长和科主任作了汇报,得到了他们的许可后,刘开始请长病假休息。

  厂里的效益一直没有好起来,所以厂里也一直没有通知刘上班,刘不拿厂里的一分钱,一直在家休息。直到今年2月10日,刘等到工厂要求办理下岗优惠证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才被厂里领导告知,他们这批人早已被厂里开除了。

  另一位工人冉全喜说起自己的遭遇时也是忿忿不平,当时在厂子里干的活是最脏最累的,干活时,除了眼睛和牙齿露出一点白色外,全身上下都是灰尘。尽管如此辛苦,但每月的工资也就200余元钱。这点钱,对上有老、下有小的冉全喜来说,实在无法养家糊口。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冉向车间主任说明了情况,车间主任说,你自己先到外面想想办法吧,等厂里效益好了再回来干。

  离开厂子后,冉全喜到广东打了一段时间的工,期间,他同单位联系了多次,均被告知厂里还是不景气,今年回家过年,他去了一次厂里,有人悄悄告诉他,他早已被厂里除名了。

  据了解,这批被除名的职工共有200余名,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称,离厂原因是因为厂里效益不佳,他们所挣的工资无法维持生活。为了减轻企业包袱,企业领导曾两度在职工全体大会上号召全厂职工走出去找米下锅,自谋生路,增加收入,并承诺企业将保留职工的劳动关系,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在当时领导信誓旦旦的保证下,一部分职工只得无奈选择“待岗”。

  在待岗了近八年时间后,他们才偶然得知,其实他们早已被单位除名了。

  无故旷工理应除名

  在劳动仲裁庭上,包头市鸣华内燃机部件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刘律师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内配厂从1954年建厂以来,1996年前后属于企业效益相当不错的时期,1996年,单位的年产值是历史最高的,1999年,在企业改制的时期,产值曾达到4000余万元,属包头市的脱困企业。刘律师认为,被除名职工离厂不上班与企业效益不佳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这批人目无组织、目无纪律,属于长期无故旷工,违反了工厂内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法规,所以单位作出对他们的除名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完全站得住脚的。为了支持他们的观点,他们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问题的焦点集中到了这一大批人到底是“无故旷工”还是“响应企业号召,为企业分忧而待岗?”

  在仲裁庭上,76名职工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对“无故旷工”一说予以了坚决的反驳。他向仲裁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表明1996年以后的几年,包头市内燃机配件厂的确存在无法给职工开全工资且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年产值高并不等于效益就一定好,不等于工资水平就一定高。当时的企业领导确实两度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号召职工“待岗”并作了相应的承诺,当时到会的职工都可以作证。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部分职工怀着为企业“分忧”的崇高思想境界,相信了企业领导的承诺,才无后顾之忧地离开厂子出来自己找活儿干,所以认定他们目无组织、无故旷工是对他们人身的侮辱和人格的侵犯。

  对企业的诚信缺失法律界人士给予了抨击。当地148法律服务中心的孙先生指出,国有企业经营最为艰难的那段日子,国家想方设法在提倡减员增效,鼓励职工自谋出路为国家分忧解难,要大家不要有等、靠、要的思想,而当大家体谅了企业的难处,自觉自愿响应了他们的号召后,这批人却被无情地出卖了、玩弄了,这还有什么诚信可言?今后还有谁会响应领导的号召?

  仲裁如何来了断

  包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目前尚未对此案作出仲裁。但是争议双方出示的证据却大相径庭,各执一词。据鸣华内燃机部件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决定除名这部分职工之前,他们曾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办事”:企业曾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并经过了工会的批准。之后,企业还以文件的形式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决定下发到各车间、科室,另外还将被除名职工名单公布于厂大门外,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应该说,走完了这些程序,被处罚人应该完全是清楚明了的,不存在不知情情况。

  而被除名的职工则众口一词强调,从前他们并不知晓自己被除名,大多数人是在今年春节后方才得知的。76名联合打仲裁官司的代表人之一的刘润芝对记者说,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前,应先认定旷工事实,然后要对职工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要把意见同批评对象见面,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征求工会意见,经工会同意后签发除名决定,除名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除名者本人,并要有被除名者的本人签字方可生效,如果被除名者下落不明,则须在媒体上公示。除名决定下达30天后,企业出具“离厂通知书”,这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被除名者可持此通知书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低保手续和再就业优惠手续等。

  “我们从来没有接到过什么除名决定,更没有在决定书上签过字,所以我们不认可厂里对我们的除名决定。”一部分职工群情激愤地说。

  而现在厂里反复强调,当时除名决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下发了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告,应该说程序上是合法的。

  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规模地除名职工,这种情况并不多见。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效当由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最后来定夺。记者感兴趣的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刚刚来临,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任何一个公民赖以维持生计的一条底线。任何单位和法人不应漠视,更不应该轻易将公民的就业资格剥夺。如果一定要走到下岗和除名的那一步,那也必须妥善地处理好善后工作,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不是一推了之,放任不管。包头200余名职工现在面临的尴尬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位除名了,他们的人事档案等资料还在单位,社会保障体系自然无法覆盖、接纳他们,他们成了没有一处地方可以依靠的了,那么,他们将以什么去面对将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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