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察院规定查办案件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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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 10: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27日电 天津市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查办案件不轻易采取传唤企业负责人,冻结企业账户,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物品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根据检察日报的报道,意见提出10条服务措施,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本地、外地,大型、小型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查办案件不轻易采取传唤企业负责人,冻结企业账户,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物品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不能因办案时机选择不当,影响资金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意见规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前不得随意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对初查阶段确需查询的,一律报天津市检察院批准。(曹乃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