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豆奶中毒案终审判决 企业董事长被判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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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08:28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4月20日电 (记者 王炳坤 陈光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对“海城豆奶中毒”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郝国栋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8所小学部分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
2003年12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国栋(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郝佳乐(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代理车间主任)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兰松涛(该公司临时工)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