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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欲念高管“紧箍咒” 北京局倡立黑名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 14:23 21世纪经济报道

    今年6月底之前,一系列针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即将出台

  本报记者 吴雨珊 上海报道

  “监管银行最厉害的一招,莫过于给高管戴个紧箍咒。”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的副行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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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语“不幸”而被言中——于包括此位副行长在内的中国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而言;但对中国金融业来说,银监会试图给更多的脑袋戴上紧箍咒的努力,却是一件大大的“幸”事。

  来自银监会办公厅的信息显示,银监会正在修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修订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其他监管部门配合,时间限定在6月底以前。

  第三个版本

  “原来的《办法》已经跟不上形势了,主要是跟一些法规存在矛盾,操作上也有一些弊病,我们提了不少修改意见。”湖北银监局一人士说。

  去年11月,湖北孝感银监分局收到了一份文件——由省局转发的银监会《关于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下来,孝感分局在下辖各县银监组展开了调研。监管员们讨论的内容包括现行《办法》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怎样修改等。意见随后被汇总上报。

  同一时期,类似的“调研”在全国诸多省市陆续展开,各方意见纷纷向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汇集。

  这些意见将成为即将出炉的新规则——《办法》第三版的重要参考。

  1996年9月13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2000)第1号令的形式颁布,是为最早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然而,据一位从事监管工作多年的人士回忆,“那时的管理其实是走过场,金融机构往往是先斩后奏,任命之后再到人民银行来补个手续”。

  2000年3月,人民银行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现行《办法》。

  但短短三年,修改后的《办法》又显出了它的不足。

  “它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有了很大改进,但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数位接受采访的银监局人士都认为,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门槛太低,如担任支行行长只需要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就行,“这离现在的市场竞争要求太远了”。

  修改的迫切性从各地反馈上来的意见中亦可见一斑。

  北京银监局给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的回复相当详尽,不光总结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管较为薄弱”等6大问题,并就此提出完善监管工作的8项建议,甚至还条分缕析,列出了7条具体的修改措施。而金融机构最为密集的上海,当地银监局更是一古脑抛出了13条修改意见。

  明确高管范围

  本次修改最显眼的地方是:金融机构的董事们将被纳入监管范围。在银监会一份征求意见的文件中,《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名称变成了《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对此改动,许多业内人士均表示认同。

  过去的《办法》中,被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监事长和正副总经理(行长)等,但董事不在其列。

  “当金融机构经营良好时,出资人坐享投资收益;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引发巨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时,这些出资人不是袖手旁观就是溜之大吉,最后不得不由政府代表国家来收拾残局。”湖北省银监局副局长杨家才此前曾撰文指出,应当对出资人的代表——董事进行约束。

  北京银监局则进一步提出,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应将股份制银行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纳入高管审核范围。

  随着农信社改革的推进,各地纷纷建立省(市)级农信联社,现行《办法》对相关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出现空白,上海银监局建议予以明确。该局还提出,应明确邮政储蓄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任职管理问题,并将外资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纳入《办法》,便于中外资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

  在一些人被圈起来的同时,另一些人则被认为应排除在外。

  现行《办法》将支行行长纳入高管人员范围,但许多国有银行的分理处翻牌升格为支行后,原本不属于高管范围的都纳入了高管范围,而这些升格支行目前大部分在管辖权限上和原分理处无大的区别。

  上海银监局据此建议,应重新明确高管人员的监管范围,这些升格支行的管理人员,可不纳入高管人员管理。

  这种区别对待的思路也在北京银监局的建议中得到反映。该局认为,《办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过于原则,不能体现分类别监管和分层次监管的要求”。

  与金融机构“总行、分行和支行”的三级设置对应,《办法》按三个层次规定了任职资格条件。但同一层次的不同金融机构,在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上往往存在很大差距。以北京地区为例,规模大的支行人员过百,资产可达几十亿,规模小的支行只有十来个人,几千万资产。若在全国范围内考察,此差距会更大。

  北京银监局指出,如此单一的审核标准不适应实际控制风险的需要,应对高管人员实行分类别、分层次管理。

  让无能高管下课

  本次修订还可能让另一大弊病成为历史:重审批、轻管理。

  “‘学历+年限’,成了审查高管任职资格的模式。他上任以后经营能力如何、工作业绩和道德品性怎样,基本上就不太去管了。”河南银监局政策法规处人士反思道。

  福建银监局一人士也深有同感:“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很普遍。结果是,只要不犯罪,不违规,高管能力再差你也没办法叫他下课。”他建议,应为高管设定几个基本的考核指标,连续几年不达标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此看法与北京银监局不谋而合。

  北京银监局认为,应建立一套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考核评价体系,从高管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多方面综合评估,确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可量化指标;将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由注重审批的资格监管,转化为资格与行为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为主。

  类似的转变曾在上海做过尝试。

  2002年11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对已获任职资格的高管进行事后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系统评价其经营管理行为,对存在问题或不适合担任高管的进行训诫,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以改变“只批不管”或“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

  倡立黑名单制度

  不少银监局人士感到,在整个监管系统内,存在一个监管信息的断层。而这个断层,给一些违规高管制造了可钻的空子。

  “说实话,有些高管并不担心违规,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这个地方不行了,还可以去别的地方。”前述福建银监局人士说,“如果违规的高管在本县或者本市内调动,监管部门之间还可以交流档案;如果跨省了,那档案信息基本上就断了。”

  信息漏洞怎么堵?北京银监局呼吁强化黑名单制度,对被取消资格的高管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通报。

  但“通报”尺度的把握并非易与之事。

  2002年初,原华夏银行某支行行长把中国人民银行告上了法庭,并索赔人民币100万元。起因是,人民银行于2001年年底向全国金融机构发出通报,取消原告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五年。而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在于,人民银行的处罚在程序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一位在金融机构工作的资深律师据此建议,在修改《办法》时,应特别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今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银监法》,对高管的违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包括对违法违规的银行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处以巨额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直至从业资格等措施等,处罚的对象亦由过去的金融机构延伸到了高管人员本身。作为《银监法》的配套规章,《办法》必然要添上这些新增的处罚措施。

  此外,今年7月1日,新的《行政许可法》即将实行。作为下位法,《办法》中关于高管人员的准入条件等内容,皆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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