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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规定:拖欠员工工资最高可罚款5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07:12 中国青年报

  本报深圳4月15日电 (记者 李桂茹) 深圳将立法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今天结束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对该市政府起草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讨论。据悉,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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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支付员工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周、月、年为支付周期,其中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条例草案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须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单价的150%支付”。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事前监督,条例草案赋予员工检举老板故意拖欠、克扣工资和转移资产及逃匿的权利。条例草案规定,员工发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发现拖欠工资且有意转移财产,发现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有意逃避、隐匿的,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条例草案还详细规定了劳动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责。

  在审议中,委员们提出,工资支付条例涉及在深圳工作的几百万劳务工和几十万企业老板,建议面向市民征求立法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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