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规定:拖欠员工工资最高可罚款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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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 07:1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深圳4月15日电 (记者 李桂茹) 深圳将立法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今天结束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对该市政府起草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讨论。据悉,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周、月、年为支付周期,其中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条例草案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须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单价的150%支付”。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事前监督,条例草案赋予员工检举老板故意拖欠、克扣工资和转移资产及逃匿的权利。条例草案规定,员工发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发现拖欠工资且有意转移财产,发现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有意逃避、隐匿的,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条例草案还详细规定了劳动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责。 在审议中,委员们提出,工资支付条例涉及在深圳工作的几百万劳务工和几十万企业老板,建议面向市民征求立法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