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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庆文化公司偷税案一审判决 被告人被判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19: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记者 田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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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52条、第53条,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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