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财富人物职场 > 正文
 
水麒林案二审昨开庭 原被告双方爆发激烈辩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 18:54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宗品) 被媒体称为“全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的水麒林案,昨天上午9时在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原被告双方就“一审法院采信是否片面”、“野村公司与喷施宝是否有投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据了解,当天上午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判决。

  今年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原喷施宝公司财务总监水麒林(又名
AC-尼尔森互联网调查 粉红女郎紧急招募!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用搜索登陆一个城市
水麒梁)有期徒刑7年,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律师随后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在昨天的庭审中,上诉方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片面采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而对被告提出证据一律不予采纳,判决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此外,上诉方辩护律师昨天向法庭提交了3份新的证据:一是在一审判决出来后,“喷施宝事件”的核心人物、原野村香港公司负责人吕少兰从美国寄给上诉方律师的相关情况说明;二是野村公司(现更名为“集富果”)出具的水麒林当时向吕少兰汇报喷施宝公司财务问题的报告;三是水麒林和原喷施宝公司总经理王惟尊于1999年12月14日签定的关于水麒林年薪35万元的书面合同(未加盖喷施宝公司公章)。

  对于“一审采信是否片面”的问题,原告方则认为,野村的“身份”是宝时公司的股东,并非喷施宝公司的股东,因此野村与喷施宝公司之间只是借贷关系,不存在投资关系,因此对野村公司证据一审法庭理应不采信。对此,上诉方认为,宝时公司是喷施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野村投资宝时公司,无疑也就是喷施宝的股东。对于上诉方提出的水麒林与王惟尊签定年薪35万合同证据,原告方认为,未加盖公章的这份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并且王惟尊无权聘请水麒林并决定其薪水。

  昨天下午,记者与上诉人水麒林妻子赵子安取得联系。赵女士表示,如果二审仍维持原判,一定会向广西高级法院进行申诉,哪怕倾家荡产也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水麒林新闻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