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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四种行为不可犯 否则将被“一票否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 07:3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 (记者 李薇薇)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这四种情形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如果犯上其一,将被给予“一票否决”。

  据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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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此外,如果律师事务所有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等处罚办法所列出的行为,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据了解,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根据这个处罚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和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个处罚办法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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