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 恶意失信者有钱不能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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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 07:50 北京青年报 | ||
上海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试点多年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本月起征之有“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此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 -征信要保护“个人隐私” 根据《试行办法》,设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要“尊重个人隐私”,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属于“公共信息” 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经过认真调研,去年12月底,上海市政府及时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为全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定下规矩。 《试行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对社会公众关心的所谓“不良信用信息”,这个办法特别解释为“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具体拖欠数额,“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不良记录7年内无法消除 如今,办理购房贷款的上海市民,可能都会听到银行信贷员的善意提醒:“你一定要记得按时还贷,否则你的不良记录会被登记在册,7年之内无法消除。以后你再想贷款就难了。” 所谓“登记在册”,就是指上海资信公司采集形成的个人信用记录。早在1999年,上海就开始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进行试点。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人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共同牵头,在上海组建成立了国内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年6月底初步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恶意”失信者举步难行 据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国介绍,目前他们通过与有关法院的合作,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被限制高消费的个人和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了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进一步扩大了信用惩戒的覆盖面。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必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他们的经济活动将受到极大制约,从而“要钱无法贷、有钱不能用”。 陈志国认为,“征信最大的效应,就是将失信者划入另类,通过信用惩戒,提升其失信成本,取消其便利,让失信者举步难行,从而激励社会成员遵守信用。” 记者了解到,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覆盖上海全市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经对上海地区的恶意欠费等失信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信用惩戒氛围。 黄庭钧 俞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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