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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 10:39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那媛)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劳动法》和我市从未有关于终止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
的规定,因此企业终止城镇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但企业与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内容对此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企业终止原国有企业城镇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也按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此外,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出台明确规定: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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