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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解答新《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鉴定为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 09:40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李海霞)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网上对《条例》进行了在线解答。据统计,仅半天时间,共有近400人参与提问,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工伤鉴定和有关具体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位叫刘宇的人非常关注自己1个月前发生的车祸算不算工伤,专业人员解释,根据新《条例》,刘宇所说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办理程序是,他应当首先向企业所在区县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向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

  还有一位职工问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的回答是,2000年4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认定工伤的范围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对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紧张2.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大家普遍关注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可以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还有一些职工的问题涉及与企业的纠纷,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公布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电话88011162,职工有问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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