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空白内容抽象 劳动保障法律制度要动手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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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 08:30 中国经济时报 | ||
立法空白较多,内容过于抽象,实施难度大,相关法规重复打架现象时有发生 本报记者 唐福勇 自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劳动法》之后,国务院相继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 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研讨会”上,政府部门、立法人士、专家学者及相关劳动保障具体实施单位人士表达了他们的看法和意见。问题 “今天来看,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仍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诸如操作性方面很难落实,众多的规范性文件或因冲突、或因效率不高而在实施过程中难以达到效果,这都表明现有的劳动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法制局原局长孙琬钟教授直截了当地指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认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立法工作方面首当其冲的就是“缺”,一些重要的劳动保障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具体而言,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还未出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其次是“低”,目前大多数劳动保障工作都是由法律、法规以下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的,立法层次普遍较低;更有意思的是“不协调”,在一些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之间存在重复和打架的现象。 闫宝卿认为,在监察执法方面,一是执法不到位,一些地区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往往偏重于抓大不抓小,抓公不抓私,抓城不抓乡,造成执法有盲区,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执法交叉、重复。少数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存在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问题。在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方面,行政复议工作没有引起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足够重视,法制机构力量薄弱,难以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东亮则认为,现行劳动保障立法中,比较普遍地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办法的规定,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而这种现象源于内容过于抽象、原则,不利于操作。建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建议: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这两部基本法为龙头,以劳动保障单项法律为骨干,以法规、规章等其他法律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其次,要遵循急需先立的原则,当务之急是抓好两法两条例,即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监察、职业资格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时,对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修改和废止。 河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完善劳动法课题组建议:在《劳动法》总则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劳动者享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享有组织罢工的权利”。 广西柳州钢铁公司工会的覃进炎则建议从以下方面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在国企、集体和股份制企业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要实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及厂务公开制度等,并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以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遏止腐败行为的产生;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退休、医保、失业等方面问题,建议加强法律条文规定并加以细化,同时通过修订劳动法进一步缩小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的差距,使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针对贫富悬殊越拉越大、贫困面越来越广的现象,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分配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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