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公司员工在公司评比活动中被评为“最佳员工”,公司按照评比规定奖励给他一辆富康轿车。一年后,这名员工从公司辞职,但公司却告诉他车辆所有权归公司,让他把轿车交还给公司。昨日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这名员工终获轿车。
陈向东是一名年轻的工程师,2000年10月30日,陈向东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2000年底,公司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争创评比活动,按照规定,公司级先进员工中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工程人员三个系列的第一名均可获得小汽车一辆。2001年2月5日,评比活动有了结果,陈向东被授予“最佳员工”称号,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陈向东以工程系列第一名身份获得一辆富康轿车。公司领导向3名获奖人员颁发了轿车钥匙。几天后公司自办的《国电南自报》,作了“三辆沙滩黄色披红挂彩的神龙富康轿车,载着它们的新主人,驶向南京的大街小巷,把国电南自的情怀一路洒下……”的专题报道。
由于当时公司并没有对轿车奖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得到车子后,陈向东自掏腰包申领了机动车牌照,支付了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花去了近2.1万元,车子也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辆汽车一直由陈向东使用。
2002年5月,陈向东向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于同年6月30日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富康轿车的归属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不同意见。2002年7月,公司正式下文作出了对奖励轿车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明确将奖励的轿车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期为6年,6年内只奖励使用权;受奖者在6年内离职的,应按车价的剩余价值购买所有权或者按自动放弃使用权处理。
2002年8月13日公司依该规定向陈向东发出通知,要求陈向东要么购买该轿车,要么将轿车归还公司。但陈向东认为,这辆车应该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公司的补充规定办理,同时向公司申请将该车免费过户到自己私人名下。公司认为当时对奖励车辆的归属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按照补充规定办理,拒绝了原告陈向东要求车辆过户的要求。由于双方意见相左,于是陈向东将自己的原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作为公司法人,以公司报纸形式向全体员工发出竞奖通知,承诺对2000年度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各奖轿车一辆,后又为此颁布了评比表彰通知和实施细则。被告上述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故其行为有效。此案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员工积极参与竞奖,按被告设定的奖励标准评为“最佳员工”和“工程系列第一名”,因此获奖轿车一辆。其获奖过程符合被告竞奖评比规则及获奖条件,故其所获轿车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据中国民法相关条款,一审判决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牌号为苏A52357的富康轿车过户给原告陈向东。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文/李自庆 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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