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周正毅“虚报注册资本罪” 权威激烈争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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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 08:2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丁若 北京报道 据新华社报道,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被依法逮捕。周正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9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斌及相关单位犯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杨斌被数罪并罚判
“这些企业最初都有各种各样的背景,之所以做大,直到后来发生惊天大案,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开始就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京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虚报注册资本罪缘何少见 公司法规定,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并且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作为公司设立的第一道“门槛”,黄京平认为,这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公司应该遵守的最起码的规定。“注册资本是公司初始运行的物质保证,连这个保证都没有,怎么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在很多人眼中,注册资本也是企业资信和实力的象征。 但是,一位曾任职于国家工商总局的先生说,从工商管理角度看,目前,注册资本表面上缴纳情况还不错,但实际上,要么在注册之后抽逃资金,要么最初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但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并非这种犯罪行为以前没有,而是很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黄京平说,“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涉及经济领域的新罪名,因为在制定1979年刑法时,公司制度尚未建立,没有“注册资本”的问题。但1997年修改刑法时,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系,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随着1994年公司法出台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刑法增加这条新罪名,保障公司法的实施。 “但在实践中,有很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应该用刑法调整,但却没有通过司法调整。就是说,虽有罪名规定,但有很多原因造成很多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惩罚。”黄京平指出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和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尺度有关,该提交的不提交;二是证据不够充分;三是可能和理论上有关:法学界一直有“牵连犯”的概念,比如,虚报注册资本后要成立公司,该公司可能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那么这个虚报注册资本就被当作后面那些犯罪行为的“手段”,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罪”就成为后面犯罪的“牵连犯”,不单独惩罚,因此就没有用这个罪去处理,这种不处理导致人们感觉似乎只是走私罪、诈骗罪,而“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被硬性处理,给公众的印象就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似乎不算一回事。 注册资本应否缴纳之争 “应该注册多少、注册之后不应该抽逃,都是作为一个商人、法人代表或发起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在黄京平看来,这是公司设立者的基本信用。然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很普遍,使这种“基本信用”面临考验。前述曾任职工商总局的先生认为,这当然首先涉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问题;但我们也要考虑,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反而驱动了这种欺诈作假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也要10万人民币,相对于其他很多国家‘1美元注册’,甚至根本没有注册资本,只缴纳一定的手续费,我国注册资本是非常高额的。这种高额给想要设立公司的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利益驱动——人们总会想方设法避开这种限制,我们如果像其他国家或香港地区那样不设这个注册资本,当然也就不需要用做假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了,公司的能力和信用自然会在成立后的运营中看得出。”他说,当制订一个规定,但是有很多人都屡屡违反这个规定的时候,可能就不仅仅是处罚这些违规的人,也需要考虑一下这个规定本身的合理性,考虑这个规定是否真的达到了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董安生教授也认为,我国的公司设立成本是世界上最高的,并且还是实缴制,这种门槛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在注册登记时和作为公示的营业执照上标注两栏,一栏写注册资本,一栏写实缴资本,披露给公众就能达到目的了。 但是黄京平教授不这样认为:“我看不出取消这个注册资本规定的理由,我国规定比较高额的注册资本是有必要的。近两年,人大代表、理论界、媒体都在谈‘社会信用’问题,这最初主要是经济学界提出的,后来法律界也介入讨论。我认为,初建一种制度时,重要的是严格确定这种制度,尽管可能事后看这个制度的规定过于严厉了,但这种严厉也是培养社会信用所必须的,因为我国现在缺乏的就是社会信用制度。因此,法律一旦规定了,就应该执行。” 黄京平说,对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犯罪,不像对其他犯罪,其他犯罪如果规定过于严苛,可能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等等,对这些犯罪有更宽容一些的态度,只要不影响大的社会变动就可以了,但在我们初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时,还是应该严格执法。 并且,黄京平认为,如果把“法律规定不当”作为可以违法甚至犯罪的理由,无异于在替“虚报注册资本罪”行为人甚至犯罪人找借口。“刑法对这条罪名的界定是用司法解释非常详细严格地规定的。”他说,要达到这个罪名必须要满足比如“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100万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以上”,“必须给其他债权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达不到上面的注册标准,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等比较高的要求之一,如果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真的达到了这些标准,造成了对债权人的损害,从信用的角度讲也是应该受到惩罚的。 谁来培养信用社会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我们的公司企业最需要解决的已经不是管与不管的问题,而是“度”的问题。对设立公司需要缴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对于公司的第一步行政管理方式,但在屡次出现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之后,这个“度”又该怎样把握,或者说,应该倾向于由谁来把握,成了争论的焦点。 曾任职工商总局的先生说,工商局只能在开始把关,不可能在企业成立后,还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时时审查,真正应该公开的是企业在银行的账面情况。因为事实上,一个公司在运行中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能否履行,不可能是看它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而应该看它的账面资金,以及它可以被担保多少资金,当然还有企业的信用状况。至于企业原本的注册资金,一个是再多也有可能做假,再一个也可能被用得早就不是这个数了,有的注册资金上百万,但实际上早已是负资产了。 他说:“人们通常认为,信用的建立主要靠内部,在市场经济中,就是所有的公司企业、中介机构自身的信用,可是这种信用是一种纯道德概念,是一种理想,但无法监督。我认为,最好的建立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方式是银行公开公司账面情况,由公众来监督公司,并决定是否信任它。比如在外国,只要欺骗银行两次,这个人或公司就会发生信用破产,永远被列入‘黑名单’了,当然就不会再有人与其交易。我们现在缺乏这样的机制,我国目前公司法和刑法中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真正处罚和惩罚了的也只是少数,并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 但黄京平教授认为,我国在惩罚妨害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的力度不是太强,反而太弱,这种“力度”,不是法律定刑的高低,而是能否构成一张严密的法网,在这个法网中,最主要的工作不是惩罚的轻重,而是“发现一个处罚一个”,即处罚的全面和及时。如前所述,目前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和惩罚往往得不到落实,黄京平说,如果大部分虚报注册资本罪都没有得到惩罚,那么人们就会觉得这种行为是正常的。“如果不守信用的行为没有受到严厉惩罚,谁还会守信用?” 不过,黄京平并不认为法律和严厉的惩罚措施是建立社会信用的主要方式,真正控制人的行为主要靠内在的自我约束,但这种内在不是无条件的,要靠外部的约束来完成,通过长期的外在控制、法律的适用来培养内在约束。“目前,刑法学界主张‘广泛的犯罪化’,即把社会中人的行为能够调整的都调整,但是刑罚也要相应轻缓,但是通过这种刑法的执法,使人们树立一种信念,这种信念就是要讲信用。” 黄京平最后说:“我们现在不是信用滑坡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信’的品格和道德。现在刚建立,严格的规定必不可少。建立信用制度,培养道德意识,有时得靠硬规定,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培养出信用制度,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应有的道德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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