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奇:“民企原罪论”可以休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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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7日 15:44 中国经营报 | ||||
仰融、杨斌、周正毅等民企富豪出事以来,经济学界泛起一股颇为时髦的“民企原罪论”,许多秉承“魏晋遗风”的学者开始大发议论,一时间,关于民企“第一桶金”来源的考证、中国为什么容易制造富豪的高论以及民企“赎罪”的“BOT方案”等政策建议都成了一些媒体的热门话题。对此,我倒另有一番想法。 在我看来,中国的主流媒体要当得起“主流”二字就必须在引导舆论方面注意把握大 实际上,即使对民营企业家中的暴富群体也可以一分为二。在这一群体中,用权钱交易的方式致富、利用腐败官员的贪鄙行为获取暴富机会的自然不在少数,但也有很多人是利用了市场创造的机会。例如在各类新产品短缺品的生产中,在一些贸易活动中,在中国股票市场的早期发展中,在期货市场的赌博中撞到好运或在房地产热中和公司上市的偶然机会中,财富急速膨胀的人也的确很多。我历来认为,一个人能不能大富,一半靠手段,一半靠运气。手段就是能力,这其中既有正面的能力如特殊天赋特殊技能特殊专利或杰出的经营管理能力等等,也有贬义的能力,如一些人通过公关行贿买通当权者获取不正当暴利后所显示的能力;运气则是指客观条件对某些人提供的偶然机遇。 事实上,这种偶然机遇作为一种可遇不可求的经济发展机会一般并不特殊指向个别人而具有普适特性,但只有个别人能抓住机会并有资格在事后宣称自己的运气好。抓住机会也需要能力,因此能力和运气常常相伴而行。在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家最初财富来源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换一种思维方法,即撇去“原罪说”,只要没有发现他们的财富与盗取国家财富和行贿受贿的重大案件相牵连,我们就都可以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即假定其来源合法着眼于当前是否守法经营是否按章纳税,甚至也可以借鉴德国政府的做法,以某年某月为时点划线,只要流往国外的资本在这之前回流,一律给以“特赦”待遇,不管你的来路有何问题。因为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有意义的永远是税收和就业的增加,而大兴讼案在任何朝代都不是好事。 当然,要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而不是那种裙带资本主义盛行的“坏的市场经济”就必须不断整饬秩序、强化法纪。而且,在这种整饬和强化过程中一定要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家犯法要制裁,国有企业管理者犯法要追究,官员犯法了更要严惩。我们业已看到: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执政100多天中一直把务实治国、反腐倡廉作为党政干部的重要行为准则,并将“三个代表”思想集中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八个字;在经济建设上,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周期似乎已经开始,中央正在把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落实到具体的政策措施上。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思考如何运用非传统手段来刺激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张力,我们没有别的选择,关键措施就是要想方设法提高和保护民营企业追求积累和自发扩张的积极性并配合民营经济的发展相应进行金融体制及资本供给制度的改革。对于在高速增长和发展时期出现的腐败、犯罪等现象,我们应当从中国目前的国情现实出发,分析这类现象滋生的现实土壤、制度性缺陷及审慎地选择打击的重点。 我历来认为,在一个行政权利过大且以“审批”为经济管理特色的转型经济体中,权势者的寻租行为是迫使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为求生存不得不支付巨额社会交易成本的解释变量,也就是说,权势者的索贿和腐败是“因”,民营企业的行贿和犯罪是“果”。这样的因果分析如果合理,那么,它实际上已经指明了当前反腐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重点,即:首先要尽快转变政府职能,用“小政府、大社会、高透明度”的理念来营造一个鼓励公平竞争、注重经济成长效率的“好的市场经济”;其次,从反对党政干部以权谋私入手来解决提高透明度、提升党和政府社会公信度、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过大等问题。在现有的分配制度框架下,企业家以面向市场的经营活动取得收入,而管理部门中的不良分子则依赖带有垄断性的权利获取财富,前者不论怎么说都还能提供一定的税收贡献和社会就业岗位,而后者则是与创造财富无关的巧取豪夺行为。从这两者的作用比较中,我们也就能够了解了:为什么广大民众对干部腐败行为更为愤恨,对清 查腐败案件行动更为拥护。实际上,在腐败类经济案件的处理中还有一个对内对外的关系问题。很多人都记得《水浒传》中武松在出远门之前对潘金莲说的话:“篱牢犬不入”,强调的是洁身自守的重要性。在当前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也要将扎紧“篱笆”以防范腐败的制度建设和提高党政干部自身素质当成工作的重点,想想看:如果制度的“篱笆”足够高,足够坚固,如果内部出现毁坏“篱笆”的不良分子能够得到及时清理,那么,即使外部的“野犬”很多,我们也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园地中的财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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