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中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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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3日 14:07 新华网 | ||||
思想根源与犯罪动机发人深省 外逃的官员大都是党和国家多年培养起来的干部,他们何以踏上腐败犯罪后外逃异国的不归路? 问题出在“拒腐防变”这个关口上。一些领导干部乱了阵脚,失了方寸,理想信念发 而从客观上看,贪官外逃现象则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孽胎和社会病。处于经济急遽转轨的中国社会,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碰撞,体制、机制和制度中的某些层面呈现出失缺、倒错状态。少数政府官员、国企管理者以及经济、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钻了体制转轨进程中的种种漏洞,通过贪污受贿等大肆攫取非法财富。特别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拍卖等,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国家的钱实在太多,没有谁数得清楚,也没有谁看守得天衣无缝,我只是取大海之一粟矣。”一位腐败分子竟这样振振有辞地为自己开脱。 中央纪委研究室丁品余特别指出,厂长经理现行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给经营者造成了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不少人身兼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厂长、局长等要职,在目前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两块牌子一个门,三顶帽子一个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有的一把手出国如同天马行空,今天在公司,明天从海外打来电话,几千万元的外资项目别人一概不知,他就拍板定夺。武汉长动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神不知鬼不觉地卷走巨额美元,在菲律宾开了私人电厂。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然后携带一家8口逃到国外,而公司财务上竟没有这笔账。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郭建安所长、周勇博士分析说:随着国内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收入申报制度、存款实名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法律和制度的相继确立,这些已经捞够了的贪官感到没有了安全感,总担心把钱存放在国内会东窗事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长期安全占有和享用非法所得,这些贪官往往会处心积虑地策划人财两逃。从犯罪动机看,贪官携款外逃,往往基于他们所谓最重要的“安全需要”。 管理疏漏使贪官外逃有机可乘 贪官携款外逃何以能逃成?首先靠的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我国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贪官赃款何以能顺利漂洋过海?个中内幕触目惊心,路径五花八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不会发生大规模资金外逃现象。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另外,我国虽然限定了居民个人出境携带外币的量额(2000美元),但海关抽查和处罚并没有那么严,更何况一些贪官跟海关、边防等系统中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 “还有,贪官可以不用向国外汇款,不用走账,只需把要转移出去的巨额人民币交给某些从事外汇金融中介服务的地下钱庄,从地下汇款线路汇出,甚至不用面对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是境内外以电传方式或电脑联网各自兑付,在国内收人民币,在国外将外币支付到其账户上。”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研究员神情凝重地说,“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还有一种所谓“手机银行”——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只需向联系紧密的境外机构或个人打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交易。在我国沿海个别地区,这些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的运作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 记者还调查了解到,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 国内企业一度掀起对外投资的热潮,有相当一部分国企的法人代表假借对外投资、合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再通过适当渠道,将其变为私人财产。有的国企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与外方相互串通,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 不少人玩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贪官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许多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 尤其令人吃惊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国内腐败团伙的洗钱中心。国内腐败分子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他们内外勾结,使某些贪污腐败分子能够把非法所得堂而皇之地转移出境,然后进行分成、再投资,变个花样中饱私囊。如果主管部门派人去查,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编造几个亏损理由搪塞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贪官何以能逃成?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 国家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没有交,手下人又不好意思催。更何况,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廷吉教授介绍,“赖昌星外逃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在护照管理上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他进一步说,“因公护照的办理一般遵循一定的程序,但随着当代社会日益向‘地球村’演进,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因私护照的办理手续将越来越简化,护照发放确实比较不易控制。” 抓捕、引渡外逃贪官困难何在 遏制贪官外逃和抓捕外逃贪官,确实难度颇大。有关方面对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之处。 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表明,一些检察机关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传统思维,立案侦查的“风险决策”不足,措施不够到位:对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查处价值高、深挖潜力大而证据暂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果断地立案,专门性强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对估计会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没能制订反逃预案,提前监控。 同时,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不紧密,未能坚持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没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结果,给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潜逃的余地和时机。 遏制贪官外逃难,抓捕外逃贪官更是难上加难。据了解,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缉拿就有相当大的难度。 即使知道了外逃贪官隐匿的确切地方,能否引渡也成为一大难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永琛接受本刊专访时说:“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十来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他认为,“几乎每一个引渡条约的缔结都要经历好几轮漫长的谈判,需要双边达成共识才行,但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常常产生分歧,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性的冲突。”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刘廷吉教授指出,“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而造成世界各国引渡纠纷的原因很多,如“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钻空子。一些西方国家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被请求国可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一些贪官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有可能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不能绳之以法。(王永前周清印)(半月谈杂志社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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